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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考生失信惩戒新规 怎样构建高考招生诚信机制

发稿时间:2018-08-06 09:04:00 来源: 法制日报 中国青年网

河南规定考生被录取后不入学将受信用惩戒引关注

  专家详解怎样构建高考招生诚信机制

  对话动机

  为强化考试招生诚信,维护入学公平,河南省今年明确了对违背志愿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即对于在2018年普通高招录取中不履行志愿约定的失信考生,明年高考志愿填报数量将受限。上述举措推出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热议。《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与业内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建顺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储朝晖

  北京教育学院丰台分院教研员 朱克西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法制日报》实习生 胡明杨

  考生失信惩戒新规是否合理

  记者:河南省招生新政中提到:今年高考录取中,收到志愿录取后不入学的考生,将会被作为失信考生受到惩戒,失信事实被记入个人失信档案。应该如何看待这一规定?

  杨建顺:河南省出台的招生新政既有利也有弊。建立诚信档案肯定是一件好事,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诚信档案是否精准、适当,特别是合法性值得商榷。

  总的来讲,把收到录取通知书不入学定为失信,这是一个大问题,因为牵扯到考生的选择权。高考是一件人生大事,对考生将来发展非常重要,甚至比结婚和工作都重要。历年来,都有一些考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不入学,这种情况的确给某些高校带来了困惑,造成招生资源的浪费,将其定性为一种负面影响,我是赞成的。

  不过,与考生选择权相比,把招生资源浪费看作是一种必要支出来考虑可能更好一些。如果是其他的方面出了问题,比如考试作弊、工作中撒谎坑人、生活中欺诈当“老赖”等,这些情况可以予以严厉惩罚。而将学生对高考、将来发展、人生规划的选择权当作不诚信,这实际上是考虑不周到。一名考生仅仅是收到录取通知后不入学,就把他作为失信考生进行惩戒,这种做法太过苛刻、武断,置考生选择权于不顾,这是因小失大,是判断上的一种错误。

  既然招生政策允许考生填报多个志愿,考生当然要多报志愿,并且可以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一定的时间内告诉高校,自己是否去报到,实现考生和学校之间的双向选择。招生应该有这样一个双向选择机制,允许比较斟酌后进行选择。

  因此,河南省招办出台的新政需要更细化的机制、标准和程序来支持。建立高考诚信档案是好事,但是目前的机制太过粗糙,没有很好地尊重高考考生,好事要办好,不能好心办坏事。

  储朝晖:这一规定从道理上来讲说不过去。高考招生录取通知是一个单向程序,没有经历过双向选择,也就是说没有考生确认的环节。河南省招办判定考生失信,把收到录取通知但不入校的考生记入失信档案这一做法缺少依据,从相关程序上来讲,也不够完整。所以,我建议停止执行这一做法,因为在执行过程当中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朱克西:我觉得河南省招办出台这一规定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招生是有计划、有规定的,报了志愿被录取了又不去,这就是诚信问题。如果不惩罚,今后还会有类似的现象出现。如果很多考生都报了志愿且被录取但不入学,这样对其他考生也不公平。

  记者:河南省招生新政中提到,2018年,对录取后不入学造成招生资源浪费的,2019年再次报名参加高考将限制其填报志愿的学校数量,在实行平行志愿的各批次,允许其填报志愿的学校数量不超过两个。应该如何看待这一规定?

  杨建顺:如果说有一些人存在多次这样的行为,那么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可以的。但是对有些人来说,志愿是用来保底的,这可能就意味着限制了其升学选择权。行政法特别强调公正、正当和公平的观念,注重正当的行政程序。作出不利的处分、待遇、措施等,都需要有合法的依据。也就是说,作出影响权利和增加义务的一种措施,一般都强调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招办对考生实施信用惩戒限制了考生的权利,缺乏法治思维和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崔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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