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评审人数控制在15名以内,各地(校)推荐参加评审正高级讲师人数控制在25名。日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发布了2017年度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要求,在中等职业学校、教研机构等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教师,以及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干校系统教师,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称。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评审实行分级管理,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负责组织评审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设区市、县(市、区)组织实施。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单位)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按原规定执行。评审坚持把师德放在教师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师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上一次参加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本次重新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成果。
通知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行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相结合。各学校根据岗位空缺数量,组织竞争推荐。已超岗位数的学校,按照“退二进一”的办法组织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本网记者 张立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