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十一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治理方案》首次明确了“中小学生欺凌”的概念,要求各地各校按照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的原则,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确保把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相关报道见A6版)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发布的《治理方案》中,提到了中小学校中的一个特殊机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治理方案》提出,“学校发现欺凌事件线索后,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对确有必要的,要启动复查。涉法涉诉案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中小学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依法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有代表性、专业性,而且委员会应有独立的权力对欺凌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我国中小学处理学生违反校规问题,近年来陷入困惑中。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罚的教师经常遭遇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争议,而且,校内处罚学生涉嫌违法(通常先由校方介入调查、处理)的行为,也被质疑不严肃、淡化处理。对学生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罚,也存在这些方面的问题,导致校园欺凌处理经常引发质疑和争议。
成立由学校校长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社会专业人士(法律、教育、心理等)组成的学生事务中心,负责调查学生的违规行为,根据调查结果,依照校规进行处理;在初步处理后,当事学生不服,还可提出申诉,学生事务中心进一步组成申诉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根据新的调查结果做出处罚。这是对学生违反校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同时也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机制。因为由教师单方面处理,很容易把属于校园公共事件的违规行为处理变为教师与学生的私人恩怨,加剧师生矛盾冲突。
而《治理方案》提出建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就是建立长效机制的思路。虽然《治理方案》对校园欺凌进行了明确界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但是要合法认定校园欺凌行为,必须有独立的委员会,而不能就由校方某个领导或某个部门认定。
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性质,应当是学生事务中心中专门治理校园欺凌行为的专门委员会。鉴于我国中小学大多尚未成立学生事务中心,因此,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应该由校长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社会专业人士(法律、教育、心理等)等组成,明确议事规则。《治理方案》提到,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明确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应该与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结合起来。
下一步,从依法治教的目标出发,对学生所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出发,应该在建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基础上,成立组织健全的学生事务中心,把违反校规处理纳入规范程序,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