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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权下放:高校教师评职称,监管如何跟上

发稿时间:2017-11-21 08:31:19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中国青年网

  作者:光明日报记者 晋浩天

  高校教师最关心什么?关切自身利益的职称评审必定是答案之一。现在,这个引发上百万高校教师共同关注的话题,又有了新变化。教育部、人社部日前联合印发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求进行整改等。

  为什么要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的重点有哪些?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及专家学者。

评审权下放:高校教师评职称,监管如何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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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是手段,目的是促进高校自主办学”

  “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并不断加强监管,是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是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规范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有利于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指出。

  在江苏省委教育工委书记葛道凯看来,职称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如何避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循环怪圈,如何确保职称改革风险可控、有序推进、达成预期成效,关键是正确认识并处理好简政放权与监督管理的关系。“放权是手段,目的是促进高校在法律法规框架和政府宏观指导下的自主办学。放和管是车子的两个轮子,坚持放权与监管同步,车子才能跑起来。”

  “这也意味着权力下放的同时,高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由于经验等方面存在不足,采取联合评审或者委托评审方式,最后的责任依然在高校,而不是被委托机构。一方面要求各高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消除了被委托机构的一些忧虑,使其能够更加开放地接受委托评审。”同济大学副校长吕培明表示。

  有效监管,确保高校自主评审的公正

  放权之后,监管必须要跟上。对此,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了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的多种方式,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同时,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

  “《办法》既规定了高校职称评审权力的边界,也为权力编织了‘制度的笼子’。”成都理工大学党委书记谭书敏强调,文件要求高校职称评审相关文件的出台须严格遵守决策程序,有关材料档案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过程可追溯,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全过程都纳入监管范围,严惩评审专家和高校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问题突出的实行警告、立即整改、暂停资格、收回资格和责任追究等惩处措施,确保了高校自主评审的公正。

  “社会公众作为第三方监督力量被引入高校职称评审过程之中,无疑加强了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督的力度。”吕培明指出,社会参与有助于评审工作健全规范、查漏补缺,提高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也可增强公众及参评教师的信任感与认可度。

  对于监管后的惩处机制,《办法》明确指出,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21日 13版)

责任编辑:崔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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