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孩子坠沟溺亡 家长水务共担责
13岁的小奇骑电动三轮车带着7岁的小波外出,不慎坠入泄洪沟溺亡。事发后,两个孩子的家长分别将当地的水务所、村委会及附近企业告上法庭,各自索赔共计28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认定家长和水务所各自承担六成和四成的责任,水务所需各自赔偿家长22万余元。
孩子溺亡 家长索赔28万
小奇和小波两家是老乡,父母都在通州区的工厂打工,两个孩子平时都由爷爷奶奶照顾。
2017年3月7日,小奇骑行一辆电动三轮车搭载小波不慎掉入通州区某搅拌站西侧的泄洪沟里,等到被路人发现报警,两个孩子被打捞上来后已完全没有了生命的迹象。事发后,痛不欲生的孩子家属分别将当地的水务所、当地村委会及附近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自身没有尽到对孩子的监护义务,两家各自要求被告赔偿其合理损失的50%,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3100元。
因为涉及同一事故,法院决定合并审理。附近企业辩称,其早在2015年政府清退散乱污企业时就已经停止生产,泄洪沟的水并非其排放,故不同意赔偿。
当地村委会认为,泄洪沟虽然在其辖区地界范围内,但是实际系水务所进行管理,村委会没有管理责任和义务。水务所称,其已经在事发地点安装有“水深危险 请勿靠近”字样的警示牌,防止人不慎坠落,其已经尽到了义务。原告作为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应该尽到监护责任,所以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涉案地点或附近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水务所主张,事发地有安全警示标志,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安全警示标志是在事发后不久才安装的,事发当时并没有警示标志。双方各执一词,但均未能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
经法官多次现场勘查,发现在距离事发地大约8米的地方有“水深危险请勿靠近”字样的警示牌,但是否如原告所称系事发后安装成为审理的关键。后法官从当地派出所调取了事发当日的出警视频资料,又结合视频回到事发地模拟抢救现场,以确定安装时间。
原告和水务所各自担责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水务所作为水沟的管理方,知道水沟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水沟进行检查和清理。水务所称事发时已经安装了安全警示标志,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水务所无证据证明其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事发泄洪沟在村委会辖区范围内,但村委会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水务所作为水沟管理者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确定具体责任比例为,原告承担60%责任,水务所承担40%。就两个案件,法院判决水务所分别赔偿原告228 480元。判决后,水务所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