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来看,各地对小学入学年龄均作了相关规定,但也引发一些家长的焦虑甚至不解。
各地对于小学入学年龄的设定是否合法合理?就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义务教育法没有设立最低门槛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很多家长对此不太理解。那么,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未满6岁的孩子不能入学”或者是“年满6岁才能入学”?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吴沈括谈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依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送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实质上,义务教育法保障的是六周岁及以上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了避免很多家长由于家庭生活条件不富足或重男轻女等不允许适龄儿童上学的现象出现,义务教育法作出相关规定,要求六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入学接受教育。不过,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并非强制要求仅在儿童年龄达到6周岁时才可入学。
我国很多法律对有关责任能力的年龄限制的要求均做出了修改,这就意味着,随着时代的发展,儿童的心理成熟度越来越高,不应当再采用与之前一致的标准加以衡量。此外,依据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入学年龄的,应当提出申请。即义务教育法的该条规定并非是做出了入学年龄的最低门槛,而是为了保障年满6周岁的儿童的接受教育权利。其所针对的对象应为年满六周岁仍未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入学年龄可由设区市确定
教育部曾经在官网上就“未满6周岁的儿童是否可以入学”进行答复留言,称可以有条件地考虑接收即将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但随后又主动撤下了这则留言,同时声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迄今为止,全国没有一个省份依照上述上位法确定本地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各省份教育行政部门授权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入学年龄。
对此,吴沈括说,上述授权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据行政法的规定,下位法作出的相关规定以及授权应当在上位法的设定范围之内,但允许在下位法对其进行相应的细化。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看,不同的地区,由于生活水平以及教育发展的水平参差不齐,故而,在不同的地区,诸如不发达以及欠发达地区,可允许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的延长。该期限的延长是综合了一个地区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水平而做出的。从实操意义上讲,是具有重大调整意义的执行方式。那么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言,这种授权也是符合相关规定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权力下放至设区的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行为也在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之内,没有逾越。
在法治框架下细化操作规范
记者采访得知,按照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操作情况,8月31日之后出生的儿童,要到次年才能上学。而依据现行的法律条款,在这段时间满6周岁而又没有上学的儿童,是否属于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
对于这一问题,法律该如何完善?吴沈括说,要对相应的实操行为进行规范,则应修改或制定新的相应的细则规范。首先,细则规范的内容需要尊重义务教育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总体要求,在法治框架的统领下,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对当地教育与生活环境及时评估,进而出台、更新符合当地儿童现实发展情况的细则规范。如果一味地将8月31日以及6周岁作为衡量的标杆,则对于在8月31日后满了6周岁但尚未入学的行为的评价,则过于严苛。
事实上,就这个弊端而言,最为有效的建议则为将入学年龄设置得更为弹性化。对于教育水平较低的地区,可适当延长年龄的限制。而对于较为发达的地区,则可适当降低入学年龄门槛。最为主要的是,在经济与教育水平不均衡的情况下,适用入学年龄“一刀切”的方式,从实践操作来看面临了非常多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如若采用弹性制规定,因为具有较大裁量空间,则应严格把握边界线的控制。否则,对于儿童来说,过早或过晚接受教育,均将对其产生重要的影响。这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吴沈括还认为,对于年龄门槛的设定,5周岁可以作为一个好的选择,毕竟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的儿童在早期就已经接受了非常多的早期教育。但值得注意的是,5周岁应当作为一个标准而非绝对限定,特殊地区可适当延长这一规定的设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弹性入学年龄的设定,也是值得参考的,不将标准设定为一个具体的数字,而设定为一个合理的范围,对于家长、儿童的益处则更为突出。
(原题为:《专家建议弹性设置入学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