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去年给孩子报名了一家留学教育培训机构,交了2.4万元中介费后同时花费5.5万元购买了100课时的课程,因认为课程效果不理想,在上了24个课时后胡先生停止上课,要求对方退费,但双方多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近日,由于北京晨报介入报道此事,双方最终协商,教育机构退还剩余款项5.3万余元。
课程不佳要求退款
胡先生告诉记者,他在2016年6月30日交了2.4万元中介费,与北京华恒教育文化交流中心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同时,又交了5.5万元购买了该机构100个课时的课程。胡先生说,在孩子上了20多节课后,觉得课程质量并不如意。双方是视频一对一教学,“小孩一直抱怨说老师讲得很慢,也没有什么新意,讲的都是题目”。胡先生说,想到一节课的费用高达550元而效果并不如意,在上了24节课后,孩子停了课。
记者从双方当事交易的补充协议里约定,“签署的课时数,不退、不换、不折现”。胡先生认为这个补充协议对消费者不公平,便于停课后联系教育机构要求退还未上的课时费,经办工作人员在2017年6月答应退费,但说要等到10月份才可以退。可是到了2017年10月份,经办工作人员又称因领导不批无法退款。“就这么一次一次的,都没有一个痛快的回复”。无奈,胡先生向本报反映此事。
双方最终协商一致
今年1月26日,北京晨报记者拨通该教育机构官方客服,对方提示该号码已停止提供服务。记者通过工商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发现该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随后,记者联系到该机构一高姓负责人。对方表示,针对客户胡先生,公司做了大部分服务工作,客户却要退费,“双方在中间工作和条款的认定方面存在分歧,就是这么回事儿”。北京晨报介入后,双方最终协商一致,机构退还一部分中介费及剩余课程费用,共计5.3万余元。胡先生告诉记者,当日下午退款已到账。
■专家提示
报培训班慎签合同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提示,双方签订的为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陈音江表示,目前,一些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减轻经营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嫌疑。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的时候,一定要慎重选择,尤其是要认真签订合同,把有关服务的内容、费用、质量、方式和退费事项都写进合同内容,万一权益受到损害,方便维权。
(原标题:《5万元课程效果不佳难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