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分溺爱竟让孩子休学,这位单亲父亲因此丧失抚养权

发稿时间:2019-07-21 08:48:00 来源: 法制日报 中国青年网

  过分溺爱竟让孩子休学,丧失抚养权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吴扬新 马相桐

  在父母离婚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战中,法官往往会征询子女的意见。然而,却有这样一位父亲,为了让孩子选择跟随自己生活,除一味娇惯纵容孩子外,甚至不让孩子上学。殊不知,这种极端行为不仅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也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抚养权的认定。

  杨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陪伴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矛盾日益加深,最后因感情不合,女方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得到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然而,让张某没想到的是,杨某竟私自为当时就读四年级的儿子小杨办理了休学手续,阻止小杨去学校上课,造成小杨失学长达半年之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严重侵犯小杨的受教育权,其教育理念有重大缺陷,杨某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判决两个孩子均由张某直接抚养。杨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法官单独征询了两个孩子的意见,两个孩子均表示想和爸爸杨某一起生活。母亲张某表示,杨某平日对孩子行为一贯纵容,也不关注孩子学习,孩子年幼处于懵懂期,以为纵容就是爱,所以会表达想和爸爸一起生活。对此,杨某的父亲也出庭作证,证明杨某平日在家对孩子格外娇惯,甚至让儿子休学在家玩游戏。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物质基础固然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但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更为重要。结合杨某长期无故阻挠小杨接受义务教育,虽经多人劝解,仍固执己见、拒不改正的事实,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小杨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故判决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孩子意见若基于

  不当价值观可不予采纳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从保护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司法实践中,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法院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一般应单独进行,避免父母在场情况下的不当影响。

  在审理抚养权案件时,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子女的最大利益,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利益,也包括子女精神上的利益。物质利益主要体现在父母的经济能力方面,精神上的利益则包括父母对子女的关爱、精神上的交流、陪伴子女的时间等。

  本案中,男女双方均有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能力,但在精神利益上,男方教育孩子的理念缺失,常有负面引导,生活上对孩子纵容娇惯,并将自己在婚姻中的挫败感受强加于懵懂的孩童意识中,不利于孩子健康世界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

  需要注意的是,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受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的特别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侵犯。杨某长期无故阻挠小杨接受义务教育,系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即便在二审期间两个孩子表示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是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本案中孩子的意见并非构成决定抚养权的必要因素,还应以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为重点考虑因素,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同时指出,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中涉及两个以上子女抚养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有些父母出于经济负担等考虑,提出把孩子分开抚养,“一人养一个”的想法。然而,这种做法未能考虑到兄弟姐妹分离对子女造成的心理痛苦和精神伤害,也忽略了兄弟姐妹之间的血缘牵绊之情和不愿分离的童年感受。因此除非有特殊的必要,否则不宜将子女分别交由父或母各自抚养,以免影响未成年人心理的健康发展。本案的处理,即遵循了兄弟姐妹不分离原则。

责任编辑:崔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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