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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岁娃爸爸奶奶去世妈妈改嫁 法院为何将监护权判给姑姑?

发稿时间:2018-07-03 09:08:00 来源: 北京晚报 中国青年网

  调查

  男孩愿随姑姑生活

  法官告知新法提醒开证明

  开庭前,主审法官曹晓颖找小林妈到法院谈话。为何要放弃儿子的监护权?小林妈面露难色地回答:“我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而且已经有了家庭,还有其他子女要抚养。小林在北京能够生活得更好,受到更优质的教育。”出庭时,小林妈也当场表示自己无法给小林好的生活,所以同意将监护权交给小林姑姑。其实她也很想念儿子, “想见见儿子,看看现在长什么样了。”

  曹晓颖法官请小林姑姑带小林来法院,但没让小林出庭,而是安排他进专门接待未成年人的多功能室。屋里有花草装点,备有玩具和绘本,非常温馨。小林在游戏、阅读间,紧张情绪很快放松下来。

  曹法官和小林聊天,了解孩子内心的真实想法。小林毫不掩饰地表示:“我愿意和姑姑生活在一起,让姑姑照顾我。妈妈和爸爸对我很严厉,妈妈还打过我,而且已经离开家很久不见我了。姑姑很疼我,陪我读书,鼓励我,从不打我骂我。”当被问到是否想念妈妈时,小林说:“妈妈刚离开家时,有点想,现在不想了。我已经习惯和姑姑在一起了。”

  曹法官也向小林姑姑了解情况。年已五十的姑姑提到自己离异无子女,现在是一家外企的高管人员,非常愿意也有实力将小林养大成人。

  转机

  按照新法规定

  姑姑可以申请变更监护权

  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未聘请律师。小林姑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申请变更监护人。

  “但依据此规定,只有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依据该意见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才能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而小林妈并不属于上述情形。”曹晓颖法官解释。

  不过,小林姑姑申请变更监护权时,新法刚好开始适用。曹法官详细解读了《民法总则》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告知小林姑姑新的法律规定。

  作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小林姑姑需经小林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才可担任小林的监护人。

  法官还告诉小林姑姑可通过协议方式取得监护权,但应当尊重小林的意愿。为了保障小林健康成长,姑姑还需提供自己具有抚养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体健康状况、经济能力等。

  开庭

  居委会提交同意证明

  法院终判姑姑为监护人

  法庭上,小林姑姑提交了工作收入证明、身体健康检查报告等。在她出示的居委会证明中记载:“小林出生至今一直在该社区生活,父母离异后小林跟随父亲和姑姑、奶奶共同生活,得到奶奶、姑姑在经济上及生活上的支持和照顾。2017年父亲和奶奶相继去世,小林和姑姑一起生活,事实上由姑姑监护。小林妈离异后返回原籍,已另行成立家庭,不具备在京监护小林的条件。现姑姑自愿担任小林的监护人,居委会同意。”

  法庭根据小林姑姑的申请,对监护能力的证据进行质证等。

  曹晓颖法官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组织可申请变更监护人。小林妈妈虽是监护人,但离婚后并未实际抚养小林,现在亦无能力与条件照顾小林的生活。而小林姑姑长期与小林共同生活,了解孩子的生活习惯,有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在孩子父亲和祖母相继离世后,实际承担了抚养小林的职责,并愿意继续担任监护人。小林也表示愿意由姑姑监护。所以本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权益、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等原则,综合考虑监护人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抚养能力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情感方面的联系等因素,法院认为小林姑姑适合担任其监护人,且居委会也同意。最终,法院将小林的监护人变更为小林姑姑。

  拿到判决书后,小林的姑姑和妈妈感谢法官解决了她们的心头之患。今后,姑姑终于能以监护人的身份代理小林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小林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了。

  链接

  协议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关键条文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记者 林靖)

责任编辑:崔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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