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重拳治理校园欺凌
对问题突出的市和单位一票否决
面对不容忽视的中小学生欺凌现象,山东将出重拳进行综合治理,同时建立问责处理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市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提出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明确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根据该方案,在日常管理中,学校应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
方案明确,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对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或通过职业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方案提出,应建立防治校园欺凌长效机制,包括考评机制和问责处理机制。方案规定,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方案,各市、县(市、区)、各部门及各中小学校的主要领导是本市、县(市、区)、本部门、本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对重大学生欺凌事件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贻误处理时机、酿成重大事端、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和追究。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学生二次伤害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