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载明,原被告对北大教工在悉尼歌剧院的表演状况无异议,主要分歧在于,教工认为持观众票入场、在观众席伴唱,并非完成协议中所谓的演出;友谊中心则称协议中未约定演出形式、时长等,即使未登台,也属演出。
判决对此认为,协议中虽未约定演出的时长及形式,也未明确约定演出必须登台,但综合协议中排练、走台等约定,可认定协议中的演出应当为登台演出。因此,友谊中心未完成合同中约定的此项义务。
关于“未完成演出义务是否属于没有实现合同目的”的争议,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基于教工前往澳大利亚的文化交流和旅行活动而签订协议,活动行程单安排行程共计13天,并未将参加歌剧院的演出作为唯一的合同目的。因此,友谊中心未履行协议中拜会使领馆、悉尼歌剧院演出的活动,不足以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据此认为,北大教工主张解除协议,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但友谊中心未安排拜会中国驻悉尼总领事馆、悉尼歌剧院的演出,应当将此部分对应的活动费用退还给北大教工。
关于具体的退还数额,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综合活动的全部行程、友谊中心未履行的义务予以酌定,认定友谊中心应退还参加起诉的北大教工每人3000元。对于书面道歉等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友谊中心对此不服。该中心在上诉状中称,就算认定应退还活动费,一审法院酌定的金额也明显过高。在该中心看来,行程包括参观公园、景点等游玩项目40余项,悉尼歌剧院演出只占其中一项,所占比例很小;并且,澳洲13日游的2.68万元价格本来就实属偏低,而该中心尽心尽责,提供了高于合同约定标准的高水平服务。
案件目前正在等待二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