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办法一出,引发了多方热议。适当惩戒不等于体罚,那么该如何把握好尺度?
本报日前就“教师惩戒权”展开调查,超过八成受访者认为老师可以适当行使惩戒权。记者采访了多名中小学老师发现,老师并未将惩戒权与“罚”画上等号,哪怕被赋予“惩戒权”,他们也倾向于另辟蹊径,尽可能避免采取“罚”或者“骂”的方式。
截至发稿时止,记者在回收的173份问卷中发现,有87.28%的网友认为,为达到教育目的,老师可以适当行使惩戒权,只有12.72%的受访者认为“不可以”。至于老师对惩戒尺度把握的能力,61.27%的受访者认为大部分老师可以很好地行使惩戒权以达到教育目的,31.21%的受访者认为只有少部分老师可以,7.52%的受访者则悲观地认为几乎没有老师能够很好地使用惩戒权。
校长 适当惩戒是规则教育 标准因人而异
“部分老师在批评教育学生的问题上,确实存在缩手缩脚的情况。从这个层面来看,青岛赋予老师‘适当’惩戒的权利,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天河区冼村小学校长郭海英表示。事实上,《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就有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在郭海英看来,上述工作条例,其实已经包含了适当的惩戒,只是没有明确提出来。“表扬、鼓励、批评、适当的惩戒都是教育手段。手段本身没有好坏,关键是如何运用,如何把握这个度。”
郭海英认为,教育的一个方面是规则教育、责任教育,适当的惩戒也是让孩子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知道“为什么会这样对他”,所以老师惩戒之前,要告诉学生原因。“随着时代的变迁,关注学生心灵健康、尊重学生已成为了主流,大部分老师也是这么做的。如果把极个别的体罚放大到整个教师群体,会导致老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缩手缩脚,反而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郭海英说。
在华美英语实验学校校长陈锋看来,孩子要成长就要接受社会的规训,这是教育多面性的一种。现在更推崇引导、自发生长,但这是不全面的。如果孩子不按照规矩走,就应受到负向的反馈,这就是规训。“其实在很多国家,家长和孩子对惩戒的接受尺度还是比较大的。”陈锋说。他认为,“适当的惩戒”应该因人而异,很难统一量化。同样的惩戒,有的孩子压根儿没当回事儿,有的孩子却会留下心理阴影。“教育要讲究科学、艺术、伦理,惩戒也一样,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在三者中间找到平衡。因人、因时、因地制宜。”陈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