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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9月1日起实施

发稿时间:2026-08-15 09:35: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日前,《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26条,划定家庭、学校、司法等各领域权责,筑牢未成年人法治防护网。

  《条例》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建设,培育、引导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有关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建设。

  《条例》压实家庭监护责任,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必要时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的,可以通过训诫书、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形式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及时跟踪回访,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教学计划,开展道德、法治、心理健康、网络安全、青春期健康、防毒禁毒、自我保护、防欺凌等教育教学活动,确定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条例》明确完善专门教育建设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建立评估机制与工作规范,加强专门学校的经费、人员、教育场所和设施等保障。其中,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对专门学校教师在科研课题立项、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专门学校与职业教育学校建立交流合作机制,畅通专门学校学生升学、就业渠道。

  《条例》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通过青少年服务平台、妇联维权服务中心提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咨询、帮助。

责任编辑: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