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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应把握好尺度

发稿时间:2025-01-07 10:25:00 来源: 中国教育报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老师批评后诉学校侵权,学校是否应当担责?如何平衡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权与维护学生权益之间的关系?近日,有媒体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涉学校纠纷典型案件。该案对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是否属于履行教育惩戒权的范畴进行了判断及认定,确认在要求学校教师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同时,亦应对学校依法履行教育惩戒权的权利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将“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纳入其中,为教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提供了政策依据。

  没有规矩何以成方圆。当学生在学校犯错误时,需要教师及时指出来并加以适当的教育,帮学生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但从一些极端事件中可以看出,教师在惩戒学生时存在情绪失控和行为失控的可能,所以家长的担心不无道理,这就需要给惩戒行为本身定规矩——哪些可以为、哪些不可为。

  教师、学生、学校是教育活动的三大主体。教师是教育惩戒权的实施主体,学生是教育惩戒权的接受主体,学校是教育惩戒权的监督管理主体。赋予教师惩戒权,表面来看,教师的权力大了,但实际上教师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更大了。在实际执行中,任何一方的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都会导致教育惩戒权的走样、变形。

  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只是第一步,解决了“有”的问题,要想从“有”到“用”,需要通过权力“清单化”,具体到什么情形的行为采取什么样的手段与措施,清晰地划出惩戒权力行使的安全区。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之后,也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厘清分寸。

  教育惩戒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实现赋权与限权的平衡、如何实现保护与约束的平衡,即解决好作为教育手段在惩戒与体罚之间界限的难题。正确运用好教师惩戒权可以规范教学秩序,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有利于确保教学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李华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