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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与入学相关的费用

发稿时间:2023-02-02 13:54: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樊未晨)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相关联的费用。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代收费不得获取中间差价。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据了解,《意见》主要从严格执行学校收费项目、合理确定学校收费标准、强化学校办学成本核算工作、规范学校收费决策程序、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办学经费管理、落实收费监管责任和加大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等10个方面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收费管理。

        《意见》特别提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教育收费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时,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按照入学时招生简章、入学协议等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对退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其中,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按学年收费的,发生上述情形,学校应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

        《意见》要求北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教育收费信访受理、督查督办、提醒约谈、违法线索移送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据悉,北京市民办高中的收费管理也参照本《意见》执行。

责任编辑: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