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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 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

发稿时间:2020-12-30 09:45: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2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樊未晨)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日前,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明确指出,教育惩戒是要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

  调查显示:84.13%的家长赞同国家出台教育惩戒相关政策法律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教育惩戒问题是一个小切口,却关系到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大战略,关系到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大问题。教育部自2019年开始组织研究《规则》的起草,广泛听取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等各方面的意见,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6400余条具体修改意见,其中对《规则》持支持态度的超过八成。在委托中国教科院开展的一项全国家长问卷调查中,收到123820份有效问卷,赞同国家出台教育惩戒相关政策法律的家长达84.13%。

  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教育惩戒是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而不是单独赋予学校、教师一种权力。同时强调,教育惩戒是要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规则》将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限定在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对学生的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则》对应当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进行了具体化,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明确,“不服从”是指学生主观不完成其基本的学习任务,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要求;“扰乱秩序”是指包括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即学生的个体行为已经在一定范围产生了不良影响;“行为失范”主要指吸烟、饮酒以及其他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是指学生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侵犯权益”是指学生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外,《规则》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学校、教师可以采取三类教育惩戒措施

  《规则》明确,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同时,《规则》为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即“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公开、民主、科学的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实施教育惩戒要减少恣意和任性 要告知家长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则》注重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正当性,以程序规范行为,减少恣意和任性。首先,由教师判断学生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实施《规则》规定的一般教育惩戒的,可以由教师当场实施,且可以事后根据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实施《规则》规定的较重教育惩戒,教师应当报告学校,由学校决定实施,且学校应及时告知家长;实施《规则》规定的严重教育惩戒,只能由学校实施,且必须事先告知家长。同时,《规则》规定在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和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把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对于一般教育惩戒和较重教育惩戒则没有规定事前告知家长和听取陈述申辩,主要考虑是这两种教育惩戒对学生的影响相对较小,且即时实施,不会造成持续性影响。

责任编辑:原春琳
责任编辑: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樊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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