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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该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发稿时间:2022-06-23 09:41: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 李华锡)今年1月1日起,《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法律第五条明确: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包括哪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到哪些侵害?《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又该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中国青年网记者专访了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庭部主任、专职律师张荆。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包括哪些? 

  在法律咨询中,张荆遇到过一些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拥有合法权益不了解,或了解得不够充分,为此,她进行了梳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具体如下:

  未成年合法权益包括:生命健康权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或暴力殴打等行为;人身自由权即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姓名权即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肖像权即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名誉权即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荣誉权即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未成年合法权益还包括:财产所有权指的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产继承权即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著作权即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专利权即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取得国家赔偿权指的是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即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即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即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也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受教育权即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到哪些侵害? 

  张荆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接触过大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她总结说,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在实践中由于年龄或家庭原因,易在多方面权益受到侵害。

  在生命健康权方面,由于对未成年人教育问题、再组建家庭中的亲子关系问题、留守寄养问题等,易存在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或暴力殴打等侵害权益的行为。

  在人身自由权方面,较常出现在校园霸凌中,会有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的现象。

  在姓名权方面,因父母离婚,会产生一方擅自更改未成年人姓名情形,或者是因未成年的原因,在更改姓名时需征得监护人的同意,而其中一名监护人不同意更改未成年人姓名,都易引起纠纷。

  在未成年人的肖像权方面,比较容易常见的是监护人在新媒体平台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肖像,比如拍摄视频、广告等行为,都是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的不当行为。

  在未成年人名誉权方面,常见的侵权行为有校园霸凌行为中,侵权人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待未成年人,或上传至网络,以至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在未成年人财产所有权方面,被侵害的形式较容易出现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侵害。比如,擅自将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进行非正当性处分,占有未成年人财物等行为。

  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方面,监护人或父母,乃至学校的教育者会存在不征求未成年意见而擅自私拆信件、查看电子平台的私聊对话内容等行为。

  在受教育权方面,常会出现对未成年人因教育理念的不同,剥夺孩子正常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而改由自行教育或者在偏远地区会有重男轻女的教育现象。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张荆认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重而道远。她建议,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未成年人自己需要对未成年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了解。要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其次,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要明确教育的主体主要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履行教育职责以及具体落实教育方面,要明确相关的监督机构。“目前看来,家促法似乎已明确监督主体,但在实践中更多地看到的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家庭教育令》,其他部门发挥作用较少。”

  “但实际上能在常态的生活中发现,教育存在问题的是所生活的社区和所就读的学校。”她建议,应加大社区和学校主体发挥对家庭教育的监督作用。同时,在其他机构发现未成年人所存在家庭教育问题时,应向未成年人所在社会和所就读学校了解家庭教育所存在的问题根源、原因、处理过的记录等,全方位立体化落实家促法的规定。

  此外,张荆还建议,对于家庭教育方法上存在问题的家庭,要通过相关机构为此类父母提供提升学习教育子女的能力,并最终落实到每个社区、每个村庄都有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或指导热线,来实现全民提升家庭教育能力。

  最后,利用好媒介力量,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宣传法律知识,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引导广大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左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