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法官给出毕业生就业指南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疫情之下,部分企业经营面临困境,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对于当前日益兴起的电子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与用工单位“云签约”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等热点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赵悦作出了解答。
问: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劳动合同电子化也被视为是将来劳动用工管理的趋势之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与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说,合法、合规的电子劳动合同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首先应当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列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其次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对于劳动者而言,首先应当认真阅读并知悉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确保系本人基于真实意愿而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手续完成后,还应做好劳动合同的留存,并检查劳动合同上双方的电子签名是否完整。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选择通过第三方电子签名服务平台订立劳动合同。对此,法官建议,双方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平台进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时应结合用工节点、签订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问:受疫情影响,今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也面临较大压力。高校毕业生作为一个特殊的劳动者群体,在就业过程中可能发生哪些劳动争议问题?对此有何相关建议?
答:数据显示,今年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达874万人,同比增加40万人,做好这一群体的就业保障工作至关重要。结合审判经验,法官发现,涉及高校毕业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就业协议直接等同于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方协议,它与劳动合同在签订时间、签订主体、签订目的等方面存在差别,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功能,对劳动关系没有约束力。新入职毕业生应正确认识就业协议的性质和作用,用人单位也应及时就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问题与劳动者商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是用人单位以解决户口、专项培训等为由与新入职毕业生违法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此之外的违约金约定都是无效的。新入职毕业生应树立诚信意识,谨慎签约,积极履约,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与新入职毕业生约定服务期违约金。
三是约定试用期用工不规范,存在滥用试用期制度的情形。试用期是伴随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一个概念,先有劳动合同后有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新入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试用期的约定,把握好试用期,赢得用人单位的认同。用人单位也应当正确利用试用期制度考察劳动者,真正发挥试用期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