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来得及休的年假 会“过期作废”吗?

发稿时间:2018-12-31 17:00:02 来源: 北京晚报 中国青年网

  2018年已经到了最后一天,一些年底忙晕了头的人总算可以结束一年的工作喘口气了,可这时候才猛然想起来——光忙工作了,今年的年假还没休呢!没关系,这个年假“过期不作废”,没来得及休的,还有几种方式可以挽救。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如果自己不跟领导提休年假的事,领导一般都不会主动安排员工休假。赶上工作忙的时候,年假也就被耽误了。等到想休的时候已到年底,有些单位的人事部门就会以“年假只能当年休,错过只能作废”为由拒绝员工的申请。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也就是说,如果今年的年假没休,可以延长到明年再休,到时把两年的年假连在一起,多休几天也是可以的;但只能跨一年,把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年假攒到一起休是不可以的。

  除了这种把当年的年假挪到明年休之外,还有一种经济补偿的方式,也就是“加班费”。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说,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是否休年休假应由单位统筹安排,而不以劳动者提出休假为必要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而无需另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对于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案例

  未休年休假 离职获补偿

  2017年,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就曾经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例——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不与孔某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互联网公司认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因双方发生争议,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互联网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虽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但并无证据表明孔某曾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且上述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裁决支持了孔某的仲裁请求。(记者 代丽丽)

责任编辑:李华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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