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7月17日讯(记者 徐光明)记者今天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江西省日前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深化分类管理改革等方面,明确民办教育办学行为。
江西对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民办教育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办学的行为,不得将食品经营许可等非教学类许可作为办学前置条件。
江西创新支持扶持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通过与公办学校平等竞争获得的项目,应享受同样的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待遇,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
江西规定,民办学校收费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统筹考虑办学成本、办学质量、办学层次等因素,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自主确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依法依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