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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独自买手机是否有效?

发稿时间:2018-05-30 13:50:59 来源: 北京日报 中国青年网

  新闻背景

  近日,一条微博引发网友热议:12岁男孩小游瞒着家人买了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母亲发现后找商家退货。家长认为,买手机不是小事,未成年人不能说了算,商家应注意购物时是否有家长陪同;而店家则认为,外表看不出是未成年人,且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拒绝退货。由此类事件引发的社会矛盾中,一边是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一边是交易安全和秩序的维护;一边是家长监护责任的缺失,一边是商家注意义务的不足。那么,商家是否能出售大额商品给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擅自消费是否有效?法院如何认定家长和商家的责任呢?

  1 法律对未成年人参与民事行为有特殊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将手机所有权转移给小游,小游付款给商家,双方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但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具有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和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如果一个自然人尚不能或不完全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为之负责,而法律承认根据其意思而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就有可能给其带来不利,甚至会成为恶意者谋取利益的牺牲品。所以,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心智、认知水平等原因,法律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合同行为有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上述对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限制性条款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减少或消除他们承担合同责任的风险。

  在上述案件中,12岁的小游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购买手机支付价款并不是纯获利的合同,5000元一般情况下对初中生也不算是小数,该买卖合同未得到其父母的追认,按照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2 未成年人擅自消费并非一律无效

  有网友认为,只要是未成年人购买就能退货。其实不尽然。

  虽然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多数被认定为无效,但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的普及,他们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越来越超前和成熟,这也是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岁降为八岁的主要原因。加之若未成年人的代理人无所顾忌的行使撤销权或确认合同无效,会严重影响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商家也会形成拒绝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的惯例。所以,法院在认定未成年人擅自消费的行为效力时,会结合诸多因素综合考虑。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中,以下三种应属有效:一是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二是未成年人所订立的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合同;三是未成年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与日常消费相关且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是第三种情形。未成年人用父母给的零用钱买东西的行为,视为已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默示允许,可认定其给付行为有效;法院会从零用钱的数额、家庭经济情况、消费习惯等方面考察,未成年人购买物品的价值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进而判断其是否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未成年人购买与其生活、学习相关的必需品,如购买文具、经家长报名后课外培训支付课时费等,均可认定其给付行为有效。此外,从交易习惯和日常经验法则判断,未成年人购买的商品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如9岁的孩子买零食、17岁的孩子到超市买菜等,均应认定其行为有效。

  其次,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假如小游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经法院审查或手机商家知道其自己赚钱养家,其父母则无权因孩子是未成年人来要求商家退款。

  最后,若未成年人以欺诈的方式隐瞒自己的实际年龄,如伪造出生证明文件、伪造身份证等,使商家在正常情况下无法辨认其是否为未成年人,此时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认定其行为属于可撤销或是无效。未成年人能使用欺诈手段,说明其智力水准和判断能力已足够成熟,法律无须对其提供保护,他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否则,难以保护合同善意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也违背合同法的公平、诚信原则。

  3 遭遇退货差价损失谁承担

  如果商家遇到类似情况,遭遇退货而导致商品贬值,差价损失由谁承担?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小游将手机还给商家,商家对孩子购买大额商品未尽到注意和提示义务,应退款给周女士。手机成了“二手货”,周女士作为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手机退货后造成的价值贬损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成年人擅自消费的行为,家长(监护人)和商家都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对家长来说,一方面要注意加强对财物的管理,特别是目前手机支付越来越普遍,要避免未成年人有进行大额支付的机会和不当支付的行为;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消费观的教育和引导。对商家来说,对未成年人的擅自大额消费应持谨慎的注意义务,在能明显判断其为未成年时,可告知其应在父母的陪同下消费;在无法判断其是否为未成年人或者其使用欺诈手段让商家相信其为成年人时,应注意留存身份信息、录音录像等证据,以备合理维权。(王洁如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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