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这样,为什么雷同试卷仍然一再被质疑?
“这与组织考试的部门在作出违纪处理决定时,对相关的事实、理由告知不充分有关。”据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介绍,《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目前,各地公务员考试机构对违规违纪考生作出的处理通知书基本上是采用人社部的格式文本,对违纪行为处理的事实、理由陈述不够规范。公务员招录部门作出对考生不利的决定,应当给出比较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这是程序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法院在诉讼中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最主要内容。从常识上讲,考试科目作答“雷同”,必定是二人以上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一并公布(实践中的先例也基本上是这样操作的),只针对一名考生认定“有与其他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情形”,并据此作出该科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是不符合常理的。一名考生的试卷是否与他人雷同,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被认定“雷同”的所有试卷。如果公务员招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担心公布所有试卷涉嫌泄露个人隐私,可以在处理决定书中只写出经过技术处理后的涉嫌试卷雷同考生的部分考号和姓名的部分内容,不过在诉讼中还是要向法庭出示未经任何技术处理的涉嫌雷同的全部试卷。此外,检测仪器的名称、型号,鉴定的程序,都不属于保密的范畴,应当在处理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目前高科技、集团作弊手段层出不穷,雷同试卷也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情形,虽然雷同试卷的鉴定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不能告知考生,依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试机构应该制定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并向全体考生公开。程序上公开透明才能减少猜疑,才能让人信服。
追问:鉴定结果应当何时告知?
从8月底到10月初,一个多月时间里,小赵已经能把处理决定书一字不落地背出来,但“雷同试卷”这4个字,对她来说仍然是一个谜。
相比谜一样存在的雷同试卷,更让小赵及关注此事的网友愤愤不平的是,“招录部门告知得太晚了”。笔试结束3个多月,直到公示前两天才告知考生,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考试成绩公布3个月后才告知考生成绩无效肯定是不合适的,用‘我们什么时候发现问题都可以处理’答复考生是以价值判断取代规范性拘束,也并不合理。”杨建顺说。
杨建顺告诉记者,对于《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的理解,通常认为,阅卷人批卷结束,经过复查、登分之后应该算是阅卷过程结束。由于现有的法规、规章并没有对阅卷过程作出具体的规定,才引起考评中心与考生之间对这一时间段的争议,立法部门应尽快完善和细化相关规章制度。针对小赵提出的依据《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阅卷工作组没能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无误的考试信息涉嫌程序违法的质疑,杨建顺认为,“如果阅卷工作组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有误,应该属于工作失误。”
现行的法规里没有对阅卷时间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在实践中各地又是如何操作的?记者查到一些省市2017年公务员考试对违纪处理的相关资料:
5月19日,湖北省公布了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雷同答卷)处理结果;共有66名考生因违纪取消成绩,其中60名涉及雷同试卷情形。
5月20日,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在省政府官网公布本次考试考生试卷雷同率为10万分之5.9,并对8名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答题信息高度雷同的考生,予以“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5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告,考试中心对被拟认定为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在对其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发送了告知短信,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请在收到短信之时起2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5月26日,山东省人事信息网发布“严肃处理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雷同答卷被判成绩无效”新闻,称对全部考生答题信息进行了分析和雷同试卷甄别检测,对被甄别为雷同的答卷作出了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5月27日,海南省公务员局发布新闻,“考试结束后,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技术机构对5.4万余名考生的答题信息进行雷同试卷鉴定”。
记者从以上信息中发现,公务员笔试成绩通常在考试结束一个月后公布成绩,各地通常都会同时公布对违纪考生的处理情况。
如果那时被告知成绩无效,小赵也许就不会放弃研究生考试复试,也有更多机会去找其他工作。而现在,“准备诉讼”成了她目前唯一能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