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底,刚刚走出学校大门的天津理工大学毕业生小赵,一只脚还没踏入社会,就迎头挨了一闷棍。今年3月,小赵报名参加了天津市公务员考试,之后几个月顺利通过笔试、复审与体测、面试、体检、政审环节。8月29日,就在录用名单公示的当天,她接到了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下发的成绩无效处理告知书,原因是其“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科目被鉴定为雷同试卷”。当天,录用公示名单中没有她的名字。白纸黑字的红头文件中“雷同试卷”4个字,让为此次考试做了一年多准备的小赵,戛然止步于公务员录取的大门之外。
“我没有作弊,也没有协助他人作弊,为什么会出现‘雷同试卷’?”一个多月过去了,小赵多方反映申诉,但没人能给出她答案。
考评中心:“所有材料不能透露”
8月29日,是小赵记忆深刻的一天。
那天上午,她接到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的电话,让她去一趟。以为是要办理录取手续,小赵出门时带齐自己所有的材料,赶到考评中心。
在考评中心一间办公室,工作人员先向小赵询问考试当天是否有什么样异常情况,小赵回答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接着,工作人员告诉小赵,在这次公务员考试中其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因试卷雷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小赵惊呆了。她追问:“我的试卷到底与谁雷同?雷同试卷什么时候发现的?如果真有雷同为什么现在才告诉我?”工作人员答复,所有材料都不能透露,只能向法院出示。
两天后,考评中心将《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告知书》递给了再次前来反映情况的小赵,告知书最后写着“如果对告知内容有异议,可在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8月31日,小赵提交了申辩书。请求考评中心告知认定雷同试卷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小赵再一次向考评中心工作人员咨询,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试卷雷同可认定为无效,哪段时期为阅卷过程?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工作人员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什么时候发现问题都可以处理。”
9月7日,7天申辩期已过。小赵接到了考评中心的《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你在参加2017年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考试环节中有与其他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情形,依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第9条第1款规定,给予你当次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对这份处理决定书中的表述,小赵用了三个词“不服、不满、不解”:“我的试卷到底和谁雷同?为什么直到公示前两天才告知?这些疑惑怎么就不能给我一个明确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