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浙江温州警方查获一起利用二维码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将自己收款账户的二维码贴在商店收款二维码上面冒充商店收款账号,从而让在店中消费的顾客直接向自己付款,目前该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是偷是骗法律规定大不同
随着线上支付的方式越来越流行,大到超市商场、小到水果摊位,都推出了二维码扫码支付,只要用手机扫商家的付款二维码即可向商家转账,实现无现金交易。同时,利用二维码犯罪的案件也逐渐增多。上述案件并不是采取这种调包商家二维码“瞒天过海”的首例犯罪。去年12月,广东佛山警方就破获了一起类似案件,两人通过将商家收款二维码换成自己收款二维码的方式,非法获取人民币70万余元。
调包二维码、自己代替商家收款究竟应该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这在法律上尚有争议。盗窃罪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但二者的量刑标准有不小的差异。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除盗窃数额多少可以决定是否构成盗窃罪外,是否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都可以决定是否构罪;而诈骗罪的刑法基本规定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只有数额足够才能构成诈骗罪,诈骗次数及其他情节都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