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案为例:如果调包二维码的行为属于盗窃,那这个人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金钱数额足够多,或进入多家店铺调包二维码,或携带凶器调包二维码,在后面两种情形中不论他非法取得的钱款数额多少都构成盗窃;如果调包二维码的行为属于诈骗,那不论这个人进入多少家店铺调包二维码,只要数额足够,均构成诈骗罪。不同的定罪意味着不同的处罚,甚至关系着是否给予刑事处罚。因此,在法律上正确认识这种行为的性质非常重要。
2.关键看被害者是否“自愿”
盗窃罪与诈骗罪最核心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盗窃是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诈骗则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错误地处分财物。可见两种犯罪核心的区别就在于被害者是否“知情”,是否“自愿”。
如果对财产“从自己包里进入别人包里”这个过程毫不知情,那就是被偷了;如果很明确地知道这个过程,甚至还是自己把财产给出去的,只是后来发现不该给,那就是被骗了。
举一个容易混淆二者的真实案例:犯罪嫌疑人朱某、李某以帮人做法事驱鬼辟邪为由,诱骗被害人拿出现金及部分金银首饰作为“道具”,交给他们“施法驱鬼”。朱某用纸将上述财物包好后,在“施法”过程中,趁被害人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相同纸包调换装有财物的纸包,再将调包后的纸包交给被害人,并叮嘱3日后才可打开,随后携带被害人财物离开。 这起案件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决。法院认为,朱某、李某二人先以虚构事实的方式欺骗被害人拿出财物,后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该财物,取得财物的手段主要是通过调包这一秘密窃取的方式。被害人本意是让犯罪嫌疑人暂时“使用财物做法事”,没有把财物给犯罪嫌疑人的意思,对财物被调包的事实毫不知情,更谈不上“自愿”,因此定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但假如上述案例是这样的情节:朱某、李某二人以帮人做法事“驱鬼辟邪”为由,诱骗被害人拿出财物,由他们代为向神仙“供奉”,事后称供奉已被神仙收取,随后逃之夭夭,这种行为就属于诈骗罪。 在这两种情况中,犯罪嫌疑人都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让被害人拿出财物,不同的是,第二种情况被害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把财物给予“他人”,而被害人所不知道的是这些财物没有按照自己的意愿给“神仙”而是给了犯罪嫌疑人,因此第二种情况中被害人的财物损失不是被人偷走的,而是因为在错误认识的情况下自己“交”出去的,这种情形就应当定为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