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带孩子到餐厅消费,孩子却在餐厅儿童游乐区玩耍期间不幸意外身亡。到底是餐厅的安全保障工作不到位,还是母亲照顾不周的粗心大意?谁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起由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侵权案例。
2015年5月31日14时许,彭某持会员卡、消费券带其4岁儿子龙某到当地德克士餐厅消费。其间,彭某在餐厅排队等餐,其子龙某在餐厅内设置的儿童游乐区玩耍。16时左右,一名男顾客看见餐厅游乐区有一个小孩,一动不动地站着,觉得奇怪,告诉了餐厅女服务员。女服务员赶紧跑到餐厅的儿童游乐区,看见孩子颈部被窗帘绳子紧紧系住,已经昏厥,女服务员立即前去将绳子解开,将小孩抱下。
这个孩子正是龙某。随后,他被送至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龙某的家人将餐厅管理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2万余元。
经审理,广水市人民法院认为,餐厅经营者对龙某的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彭某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对龙某的死亡也有过错,应减轻餐厅经营者王某的责任。
据此,广水法院一审判令餐厅的管理人王某赔偿龙某的父母经济损失40.2万余元。因不服一审判决,王某提起上诉。
二审中,王某称,自己在儿童游乐区门口标识了规则,明示小孩应在家长监护下游玩;餐厅工作人员也4次提醒彭某,让其尽监管之责,可见餐厅已安排管理人员尽到了相关义务。事故发生后,餐厅工作人员立即前去解开绳子,抱下小孩交彭某送医,履行了职责。
王某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餐厅依法已履行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主要责任。除此之外,对于让孩子真正致命的窗帘拉绳,王某认为餐厅游乐区的结构及窗帘布置是合理的,窗帘的拉绳高低无统一标准,一审法院认定窗帘拉绳过低无依据。
随州中院对此案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儿童游乐区应当高标准保障安全
■以案释法
随州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餐厅管理人王某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官庭后指出,王某在其餐厅内设置了儿童游乐区,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该儿童游乐区的具体设置标准进行强制性规定,但根据上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王某作为公共场所即餐厅的管理人,在该餐厅设置儿童游乐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餐厅内设儿童游乐区窗帘拉绳使用的是普通窗帘,该窗帘上拉绳为普通拉绳,而该游乐区的使用者是儿童,儿童在心智不成熟的情况下,在游乐区游玩时接触该拉绳后极易发生危险。
餐厅管理人在设置游乐区窗帘时未考虑到上述危险,且在儿童游乐区没有安排专门管理人员看护,受害人被拉绳勒住脖颈后,经营者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故餐厅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对受害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教授邱秋认为,餐厅内儿童游乐区的服务对象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对潜在危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较低。为了保障儿童安全,公共场所应当以更高的“未成年人标准”,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给众多在餐厅设立儿童游乐区的经营者也是一种警示,应当针对儿童的活动特点设置相关设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还应对儿童的游玩活动特点安排专人看护,以便及时发现危险和消除危险,履行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未成年儿童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