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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3年审查起诉电信诈骗案261人

发稿时间:2017-01-18 09:11:45 来源: 新京报 中国青年网

检方3年审查起诉电信诈骗案261人

  新京报讯 今天,北京市高级法院院长杨万明、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将向市人大作工作报告。昨天,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检察院获悉,近三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电信诈骗案件98件261人,2016年电信诈骗案受理人数同比翻两倍多,涉及罪名包括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

  代表称应严打并限用公民信息

  2016年,山东女孩徐玉玉因为电信诈骗身亡的事件引发全社会关注。北京“两会”期间,电信诈骗也成为代表和委员关注的一个话题。1月17日,市人大代表、律师卫爱民表示,电信诈骗之所以屡禁不止,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公民信息被过度使用。“我们参加个培训或者买东西登个记,信息马上就出去了。”

  此外,卫爱民表示,遏制电信诈骗,通讯管理部门还需要加强监管,对手机实名制严格落实、保障金融账户的安全等。

  “对于电信诈骗的打击,我个人还是比较乐观的”,卫律师表示,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会被判处无期徒刑,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此类案件将会得到遏制。

  三年审查起诉电信诈骗案98件

  17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检察院获悉,近三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8件261人。主要涉及罪名除了诈骗罪外,还包括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

  从受理人数分析,近三年来呈现较大起伏,特别是2016年增长明显,较2014年上升77.59%,较2015年上升2倍多。检方称,由此反映出北京市政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强。

  ■ 对话

  东城检察院网络电信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刘洋

  “电信诈骗向点对点精确式发展”

  新京报:最近以来电信诈骗的特点与以往有什么不同?

  刘洋:主要有三方面不同。一是在诈骗对象的选择上,呈现出从“点对面”向“点对点”发展的特点。如果说过去常见的网络电信诈骗是点对面、地毯式的诈骗,那么现在的网络电信诈骗则是点对点、精确式的诈骗。骗子先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通过一定手段掌握了被害人的生活、工作的轨迹,然后在恰当时机切入被害人的生活、工作中对被害人进行诈骗,这种方式使得被害人不容易产生警觉,容易成功。

  二是在诈骗行为方面,内部合作与外部合作相结合,呈现出专业化产业化特征。在近年案件中,团伙或共同犯罪案件占比60%以上。诈骗团伙产业化运作,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通常可分为话务组、办卡组、转账组、取款组等等,各小组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干涉甚至互相没有打过照面,共同接受团伙头目的远程指挥。而当前,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发展成为一个相互合作的产业链,进行深度的分工。比如这个团伙只管诈骗,然后把取钱的工作外包给另外一个团伙,由另外一个团伙负责转账取钱。

  三是在诈骗方法方面,利用银行卡、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漏洞,手段更加隐蔽。比如有的电信诈骗案件,骗子将被害人的银行存款转移到其理财账户中,但被害人只收到扣款的短信,并不知道自己的钱其实进了理财账户中。另外,骗子可以很容易获取大量以他人名义注册的手机,这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难以根据电话号码对案件进行追查。

  新京报:为什么官方一直在呼吁,电信诈骗还是让很多人中招?

  刘洋:一是网络和电信技术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公民关注点更多放在所带来的便利上,而风险意识没有跟上。

  二是电信诈骗真正爆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还是在近一时期。真正让广大公民和专业机构强化风险意识、提升防范能力还需要一个过程。好在已经在路上。

  新京报:电信诈骗为什么难以打击,难点在哪些方面?

  刘洋:电信诈骗因其不同于普通诈骗的特点,如跨区域、不见面、被害人难找全等,而更加难以打击。其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专业性强,侦查取证难度大。网络电信犯罪的很多证据都存储在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电子终端以及网络空间内,从海量的电子信息中找到有用的证据,取证难度较大。并且,很多犯罪分子通常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知识,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往往会通过技术手段对侦查工作设置障碍,增加了网络犯罪侦查的难度。

  二是电信诈骗基本不受物理地域的限制。这导致被害人在报案时只能提供很有限的信息,甚至选择自认倒霉不会报案,对于跨国犯罪案件还需要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无疑增加了打击电信诈骗的难度。

  三是专业部门与执法部门联动协调有待进一步加强。如紧急止付、追赃止损的效率和难度较高,损失及时被挽回的比例较低,从而导致此类案件办案效果不尽如人意。

  ■ 案例

  跨境电信诈骗活动取证难

  在一起诈骗案中,嫌疑人罗某某组织多人在印尼从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公安机关将该团伙查获后仅查找到一名被害人,但由于嫌疑人使用的是网络虚拟电话,且通过大量以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银行卡用于转移赃款,无法依据通话记录和资金流向循迹回溯,进而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指证罗某某等人。

责任编辑:崔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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