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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转发广告要担责 还有哪些规定与你我有关?

发稿时间:2016-09-06 09:00:50 来源: 光明网

  本报记者贺巍

  微信文章看到最后,却发现是广告软文;在网上刷新闻,弹窗广告却关不了;朋友圈已经被各种泛滥的“微商”占领……这些上网的困惑,都将因为9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有所改变。

  《暂行办法》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又有哪些规定与你我有关?近日,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广告科科长余子钢对此进行了解读。

  互联网广告新规四大亮点

  “9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我市任何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包括手机app在内的电脑应用程序、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等)都将受到《暂行办法》的规范和监管。”余子钢介绍,这是首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的部门规章,坚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确定的立法目的,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了解,该《暂行办法》呈现了四大亮点。一是界定了互联网广告,及与商业性展示中信息的区别,明确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属于商业广告范畴;二是明确了在互联网上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三是明确了从事程序化购买广告经营模式的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等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特性,明确了广告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

  不要轻易转发产品宣传信息

  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也时有发生。但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办法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不同于传统广告,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

  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余子钢强调,市民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严格执法规范互联网广告

  近年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媒体工作的社会特性,从执法普法、知法守法的良性管理模式入手,不断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培训、教育工作,使业内普遍认知广告的社会属性,自觉遵纪守法,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广泛宣传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帮助广大消费者认识和了解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行业虚假、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努力提高全社会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辨识能力和防范意识,引导消费者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余子钢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将开展分批、分层次的全员集中培训。结合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特点和互联网知识,深入学习《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全面掌握《广告法》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职尽责,切实提高全系统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依法行政水平和适应新媒体、善用新媒体的素养,有效提高《暂行办法》的执行力。此外,还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广告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不断优化广告市场发展环境。

  “9月1日起我们将严格执法。”余子钢最后强调,也欢迎社会监督。网民们在网上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责任编辑:崔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