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公务员考试都是大众关注的焦点,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利益,通过出售耳机、发射器、接收器等设备,组织考生在公务员考试期间集体作弊。近日,汇川区公安分局成功打掉一个考试作弊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5月上旬,遵义汇川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在网上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有人在网上讨论因试卷雷同而被取消2019年贵州省公务员考试成绩的问题。警方依据办案经验判断这里边可能存在猫腻,随即成立专案组对此进行调查。
“我们从他们的聊天信息中找到了关键线索。”办案民警吴湖告诉记者,这些人都是刚刚参加完贵州省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他们在聊天时相互询问对方是否收到了考试院发来的信息,内容为省考试卷被系统判定为雷同卷,考试成绩无效。而他们在考试期间购买的耳机、接收器等设备均为一个叫彭某的遵义男子所提供。掌握了这个线索后,警方立即抓捕了彭某,并从彭某的家中收缴出大量作弊设备。
彭某落网后,在大量证据面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据他交代,他的上线是一个叫周某的贵阳男子,他所使用的作弊器材均从周某处获得。他得到这些器材后,与毕业男子闵某合谋,联系需要购买设备的考生,组织他们在公务员考试期间作弊。
为了保障考试期间考生能够接收到他们传来的答案,他们还安排另一个名叫胡某的男子携带发射器在考场周边转悠。“他们每套设备的售价在3000元到1万元不等。”吴湖说。
随后,民警根据彭某交代的线索,于5月29日成功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闵某、胡某缉拿归案。面对民警的讯问,二人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参与作弊的考生总计有20余人,来自遵义和毕节。”吴湖表示,彭某、闵某在考试期间传输给作弊考生的答案正确率极低,参与作弊的考生也因试卷为雷同卷,被取消了考试成绩。
目前,犯罪嫌疑人彭某、闵某、胡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那么涉及考试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哪几种呢?
2015年11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与考试相关的4种违法犯罪行为:
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将受到以下处罚:
①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③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④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⑥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根据《教育法》:国考作弊可禁考3年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考生:考试期间一定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主动杜绝作弊行为,对考场作弊行为公安机关将进行严厉打击 。
(原题为:《带耳机、接收器作弊,贵州20名公务员考生成绩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