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缘何变成孩子的“第三学期”?专家认为,一方面,由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休息娱乐权没有明确界定,另一方面,家长的跟风心态也是重要原因。
王家娟注意到,社会上的培训机构为了迎合部分家长的心理需求,开办了各种各样的学习班、兴趣班,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家长也乐意在暑假花钱赌孩子一个“美好”未来,殊不知这种打着“爱”的名义的行为,却剥夺了孩子的休息娱乐权,俨然成为一场消费能力的比拼。
李明舜分析指出,对于一些家长来说,“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预期太高,但他们没有想过,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学习任何东西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如果某种技能一夜之间就能学会,那也间接说明这个技能没什么含金量。
“一个健全的人格要比一时的学习重要得多,快乐地学习和成长都是很有必要的,而强迫规划他们的时间和生活,无形之中就使孩子选择屈从,对以后的人格发育产生影响。”李明舜认为。
儿童休息娱乐权,如何落实成关键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王家娟认为,现实中孩子的心声不受重视,这就需要国家制定强制性的立法予以保障。“可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孩子拥有休息权、娱乐权,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细则。”
对此,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表示赞同:“儿童的娱乐权、休息权是符合尊重儿童意见原则的,对于尊重儿童意见原则,我国在多部法律中有所体现,其中最典型的当属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时,孩子的意愿是其中一个关键要素。”
“孩子在表达自己的需求时最有发言权,但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作为支撑,儿童所享有的休息权、娱乐权是无法自动获得的,通过立法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这一权利不受侵害,可以倒逼社会更加重视儿童休息娱乐权的保障。”姚建龙指出。
对于立法是否能够真正落实,童小军提出了她的顾虑。
“对于年龄较小的儿童,有些权利不能一味满足,孩子的认知能力和自制能力偏弱,难免有些事会作出错误的决定。”童小军认为,现行教育体制下,绝大多数家长接受的教育和思维方式还停留在严管阶段,如果以目前的状况出台立法来保障孩子的权利,是否能起到效果,还很难说。
童小军指出,在制定具体规定上应尽量详细,很多情形都应纳入其中,如果内容过于宽泛,就难以实施,成了纸面上的法律。
另外,如何监管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像这样一种权利,多数都是由家长和孩子自行掌控的,他们的感受成为法律约束的标准,但这个状态比较难判定。”童小军说。
姚建龙认为,在出台相关立法时,应考虑适用保障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不仅符合国际公约,也符合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导向。
“民法总则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为八周岁,享有休息权和娱乐权孩子的年龄应当比这个年龄再降低一些,因为相对于民事行为能力,休息权和娱乐权是最基本的权利。”王家娟建议。
在王家娟看来,立法不应从成年人的角度和利益出发,而应从儿童的角度来考虑。比如报兴趣班、特长班等,需要与孩子商量,尽量尊重孩子的意见;孩子合理范围内的休息权、娱乐权可以自己掌握,但是不能超出范围。
除此之外,李明舜认为,家长也应尽到监护责任,尽可能帮助引导孩子自己合理规划时间,养成良好的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