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名学生工厂做暑期工 被中介非法取走工资
2013年7月,黄某某等27名广东省电白县水东中学等学校的学生被阳江市一家劳务派遣的中介人员介绍到广州一家彩印公司做暑期工。到广州后,3个中介人员陈×利、陈×金、潘××,以查询工资是否到账、以现金形式发工资以及收取中介费等为借口,威胁学生们不交银行卡和密码就不能领取工资,收取了27名学生的工资卡和工资卡密码信息。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陈×利、陈×金、潘××共同去柜员机取得27名学生工资卡内的工资,非法占有人民币共计37197元。此后,被告人陈×金将其中的1400元占为己有,余款由被告人陈×利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
被告人陈×利供述,到银行网点后,他与陈×金分别通过一台柜员机取款,让潘××在银行柜员机附近“望风”。陈×金在取款时,一名实习女学生的工资卡密码不对。陈×金让该女学生输入密码提取1500元后,给了该生100元,说到时再统一发工资给该名女学生。
法官说法:
陈×金、潘××辩解,他们在取款前不知被告人陈×利意图将学生工资卡中的现金全部占为己有,以为只是获取“中介费”。法院认为,获取“中介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合法途径取得。事实上,被告人陈×利、陈×金提取学生银行卡中的现金远远大于其可能获得的“中介费”。
法院最终判决三人犯信用卡诈骗罪,主犯陈×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从犯陈×金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从犯潘××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划重点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系信用卡诈骗的一种手段,是指行为人以合法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所持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