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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假期打零工 嫌加班费少告东家

发稿时间:2017-07-31 09:20:09 来源: 广州日报 中国青年网

  暑假过半,莘莘学子即将踏进大学校园。大学课程相对灵活,大学生们有更多空闲时间参加社会实践,不少大学生会利用寒暑假时间打工赚钱,积累社会经验。不过,作为尚未完全踏足社会的学生们在打工、实习时应注意保护好自身安全和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系学生应聘饭店服务员 嫌报酬太少提起诉讼

  20岁的小刚(化名)是海南某政法学院法律系的一名大二学生。今年1月学校放寒假后,小刚来广州找到一家海鲜酒家应聘当服务员。应聘时,小刚明确表示自己是在校学生,酒家也同意让其以钟点工的形式参加工作,并让小刚填写入职表,表上约定一个月2500元全包,并参照公司内部正式员工额外给予报酬。

  小刚在该酒楼工作了一个多月,酒楼在小刚离职时支付了3736元作为劳动报酬。小刚觉得报酬太少,认为自己在法定工作日和休息天均加班,平时也有延长工作时间,报酬不应这么少。酒楼则认为基本工资2500元,多出的1236元是加班费用。

  于是小刚按照法律规定先提起仲裁,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在1月16日至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酒楼支付春节三倍加班工资、3个的节假日双倍工资及每天延长加班2小时的加班工资。酒楼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小刚只是以钟点工形式上班,酒楼也按照约定支付月薪,并给了加班报酬,故不同意小刚的请求。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刚在寒假期间到酒楼应聘钟点工,酒楼也确认其钟点工的身份,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在入职申请表上约定待遇等事项。小刚没有与酒楼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主观意图,酒楼也没有意向招小刚为单位员工,接受酒楼管理。因此,小刚和酒楼建立的应为劳务关系。如认定为劳务关系,则酒楼只需要支付小刚相应的劳务报酬即可,无需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应以判决为准。

  划重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责任编辑:崔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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