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图片|评论|共青团|娱乐|时尚|财经|军事|体育|创业就业|高校|旅游|发现|视频|游戏|汽车|青春励志
孩子“逮猫猫”右手骨折 同玩10名同学被判补偿

发稿时间:2017-06-26 09:03:00 来源: 成都商报 中国青年网

  当场判决 10名学生家长共补偿1万元

  与小成一起玩游戏的学生家长廖先生等认为,根据共和学校监控录像及在场学生证明,参与游戏的学生并未与小成发生碰撞及肢体接触,相互有一定距离,属其本人意外受伤;而小成还是一个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故家长认为,参与游戏的学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学校对学生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该学校辩称,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及上级各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教育、管理,在各班教室悬挂了《中小学生守则》,向每个学生发放《学生手册》等,其中写明“不做有危险的游戏”等。而学校的《共和学校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中也写明:“上体育课、活动课、实验等课,应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要听从老师指挥,按有关安全规则和要求进行,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等。

  该学校还称,在小成受伤前,学校除将相关制度上墙、班主任老师每周在课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相关负责人多次组织学生进行集体教育外,学校还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另外,学校的骆老师还针对“课间活动安全”这一主题,对全体师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提出了9项课间安全需要注意事项,其中一项是:“课间运动不要太剧烈,不要追逐打闹,避免撞伤或摔伤,要做到文明休息……”

  经过近3小时的法庭审理后,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学校在教学活动中已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另外10名参与游戏的学生也无责任,但鉴于他们在与原告共同玩游戏的过程中,原告受到损害,酌情由这10名学生对原告小成的损失各给予1000元补偿,该款由这10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

  多/知/道/点

  学校为何不担责?

  据盐边县的办案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家长为何要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1名学生所从事的游戏活动本身的性质不具有违法性,该游戏不使用器械,也不具有对抗性。案涉学生所从事的游戏是一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不具有大的危险性。因此,10名学生对小成的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小成是与10名学生在一起玩游戏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案涉学生玩游戏,实际在为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其中一人即原告受到损害,10名学生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为1万元。由于10名学生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其应承担的补偿费用分别由10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

  田景燕 成都商报记者 江龙(文中“小成”系化名)

责任编辑:崔宁宁
返回首页>>
热图

排行

热搜

排行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人才招聘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Youth.cn. 请发送qnb至10658000 订阅手机青年报

共青团中央主办 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中国青年网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5108号 京|ICP备11020872号-17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246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