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学生做“道德警察”,从事对大学生情侣的偷拍曝光、盘查活动,存在多重不道德,严重侵犯大学生情侣合法权益,并扭曲学生人格,培养“伪君子”“告密者”,让校园管理失序混乱。
“制止情侣在公共场合搂抱、亲吻、勾肩搭背不文明举止”之类校规属于高校自我赋权,不合时宜应作剔除。高校作为大学生的平等民事主体,应转换思维,从重管理走向重服务,不能肆意侵犯大学生情侣权利。
不管是盘查殴打还是偷拍曝光,都侵犯了大学生情侣法定权利,而且称得上是“暴力侵害”
说这两起事件是暴力侵权,并无问题。在滨州学院事件中,被女朋友“抱了下”的男大学生给“自律委”成员打伤,人身权受到了损害。而在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事件中,有过拥抱、亲吻行为,被“暗探”抓怕的大学生情侣登陆“曝光台”,肖像、隐私、名誉等人格权受到侵犯,不啻是在给“示众吊打”,承受了“精神羞辱刑”,是故谓之“软暴力”。
可是,正如社会学家费孝通所说:现代社会讲究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尤其是在民法范围内,更是重在厘定权利。这些情侣大学生的法定权利,又为什么会由人肆意践踏?
“道德警察”的盘查、偷拍等行为,本身就包含了多重不道德
在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登陆“曝光台”的大学生情侣被界定为“行为不文明”,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在校园公共场合存在搂抱、亲吻、勾肩搭背等不文明现象、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而在滨州学院,同样有着类似规定。所以说,无论是偷拍大学生情侣搂抱、亲吻者,还是群殴同学的“自律委”学生成员,其行为是有根有据的,把他们称作“道德警察”,戴了副“道德眼镜”四处巡视,并不为过。不过,这种把所谓“条例”的鸡毛当令箭的行为,真的担得上“道德”二字吗?
首先,校内公共场合搂抱、亲吻、勾肩搭背等行为,就一定“不文明”吗?都2017年了,大学里还讲究“男女授受不亲”的“老夫子”,早该淘汰了。按现代礼俗,亲吻一下不过表示亲昵,搂抱一下更不算啥。此前媒体报道过,南京、兰州多地还曾有青年男女发起过“抱抱团”运动,高举“抱一抱”“拒绝冷漠”等字牌,笑容满面走上街头,与陌生人热情拥抱。难道他们就都抱错了吗?搂抱、亲吻等亲昵行为,怎么就被视若洪水猛兽了呢?这本是一个社会愈加开放、人们价值观念趋于多元的时代,尤其是在高校校园,更应该充盈着自由、开放的空气。若偏要以己律人,拿自己的道德观念强加他人之身,这本身就是不道德,不文明的。
次之,这些禁令明显指向抵制校园恋爱。但大学生普遍都已成年,无论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处在适恋年龄。早在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就将“学校不得干涉和禁止本科生结婚”写入其中,宣告了“禁婚令”的解除。而从牵手恋爱到走入婚姻殿堂,本是一连串的事件;若是对大学生情侣全面封堵,对搂抱、亲吻、勾肩搭背等亲昵行为一律禁绝,岂不是有变相限制大学生结婚之嫌?大学生恋爱由于身处校园,本就受到时空等诸多方面条件限制,高校基于教育机构的本位,即便无从提供便利,也宜秉持理解、宽容的态度,而非“赶尽杀绝”。任何悖逆人性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利用部分学生对大学生情侣进行偷拍,或者是盘查甚至殴打,可是试问,若这些“道德警察”也到遇到心仪对象堕入情网时,是否也愿受到如此对待?若是不能将心比心,换位思考,那就违反了“己所不欲,毋施予人”的黄金道德律,同样不文明。
所谓道德,本就重在自律,而非律他。遥想当年五四时期,作为中国现代大学奠基人的蔡元培执掌北大,也曾组织过“进德会”,倡导不嫖、不赌、不纳妾等,但却是以身作则,重在自律,而却绝非挥舞道德大棒去约束他人。可在滨州学院,大学生“自律委”居然是学校成立的专管学生不文明行为即律他的组织,职责之一是“对情侣在公共场合搂抱、亲吻等不文明举止进行制止”,岂非南辕北辙,十足讽刺?
让学生充当“道德警察”扭曲学生人格,培养“伪君子”和“告密者”,会破坏学生人际关系,让校园秩序走向失序混乱
让部分学生充当“道德警察”,进行校园管理,去制止大学生情侣的搂抱、亲吻、勾肩搭背等所谓不文明举止,其害,害莫大焉。
其一,这部分学生若到自己也陷入情网谈起恋爱时,又当何以自处?是否会“对人一套,对己一套”,奉行起“双重道德标准”?这很容易培养起言不由衷、口是心非,说、做各一套的“伪君子”。
其二,所谓“睦友以信”,大学同窗本应是朋友关系,以和睦相处、诚实守信为基本的交往原则。可这部分同学却对情侣同窗搞起了偷拍打报告,又或者是因盘查起争执进行围殴,那就违反了“睦友以信”原则。这样也只会培养出践踏诚信,为人不屑的“告密者”。
其三,让部分学生充当“道德警察”,去偷拍或者盘查情侣同学,除了有损于这部分学生独立、正直品格的养成,也会破坏学生间的正常人际关系,更是容易引发一系列的争端,甚至是导致校园秩序走向失序混乱。至于成因,历史学家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和我的“大”历史观》一文里,就曾给出很好的答案:“凡能先用法律及技术解决的问题,不要先就扯上了一个道德问题。因为道德是一切意义的根源,不能分割,也不便妥协。如果道德上的争执持久不能解决,双方的距离越来越远,则迟早必导致于战争。”而我们所看到的滨州学院“自律委”成员群殴同学事件,就是一个缩微版的典例。
“禁止情侣在公共场合搂抱、亲吻”之类的规定难经“合法性审查”;高校应转换思维,从重管理走向重服务,不能再肆意侵犯大学生情侣权利
这些充当“道德警察”的学生,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的凭依,无非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诸如“制止情侣在公共场合搂抱、亲吻、勾肩搭背”等所谓“不文明举止”的规定?可是这些规定,又经得起“合法性”的审查吗?
遍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却绝无诸如“制止情侣在公共场合搂抱、亲吻、勾肩搭背不文明举止”此类字样。
也许有人会举出该规定的第41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高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让部分学生参与其中,当然并无不可,但是前提之一,也该是不抵触处于处于上位的部委规章,同时也不自我赋权,无限扩大权力,并分解委托给部分学生执行。前提之二,即便学校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中,有部分属于“自选动作”,那么,既然与广大学生切身利益攸关,在正式生效之前,也该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广大学生的意见,赢得广泛的民意基础,而不能是口含天宪,想怎么干怎么干。
此外,就如道德重在自律而非律他一样,参与校园事务管理的学生组织,也该完成由律他型向自治、自律、服务型的转变,而不是获得校方“口含天宪”自我赋权的再赋权后,拿着鸡毛当令箭,去充当“道德警察”,满世界的偷拍、盘查情侣同学。
而由这些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充斥的“制止情侣在公共场合搂抱、亲吻、勾肩搭背”等字样,也不难看出,早在12年前的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就与时俱进,已作相关修订。可是颇有一些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却还停留于“史前时代”,没有同步调整更新,而是陈陈相因到现在。
要终结部分学生充当“道德警察”,盘查、偷拍情侣同学,导致纷争不断的乱象,就微观而言之,首先相关高校须将《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之类校园内部管理规定,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对照,将诸如“制止情侣在公共场合搂抱、亲吻、勾肩搭背等不文明举止”之类滞后于时代的,道德色彩浓厚,缺失客观标准且难以量化的内容剔除。
而放远大了眼光来看,相关高校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调整好与大学生的关系。大学生普遍年满18周岁,都是能够自我负责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高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一方是缴纳学费接受高等教育和服务的,一方则是收取学费并提供高等教育和服务的,相关高校也该转换思维,由倾向管理走向倾向服务,而不能再借着方便管理之名,肆意侵犯大学生情侣的合法权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