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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教育的法治化取向

发稿时间:2017-04-11 09:08:00 来源: 光明网 中国青年网

  【思想汇】    

  作者:周详(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讲师)

  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教育主要指正规学校教育,广义的教育,几乎囊括影响人的知识增长和行为举动的一切活动,是传承社会文化、传递生产经验和生活经验的基本途径。人们习惯依据受教育者所处的场域,将广义教育分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对而言,社会教育因为区域的泛在性,往往不被视为教育研究的重要对象,学术界的关注程度也不高,政府行政部门也因为难以确定社会教育的抓手而似管非管,所以,社会教育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应有发挥,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普及。

  文明越进步,社会制度规范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就越紧密;社会越发展,也就越要求社会成员自觉承担教育职能,社会成员之间长期互动形成的社会观念影响着全社会教育目标的实现,社会教育状况成为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应当具有完善的大教育理念,那就是“人人受教育、人人教育人”的教育理念。因此,我们期盼社会对社会教育予以高度关注,而法治化取向则是社会教育发展的有力保障。

  社会教育:人人受教育、人人教育人 

  基于社会教育“人人受教育、人人教育人”的大教育理念,其实施主体包括三大方面,即社会机构、社会群体和社会个体。

  社会机构的社会教育形态体现在机构存在的合法性和运行的规范性上。具体地说,一个社会机构是一个经过政府合法手续成立的实体,发挥着为国计民生服务的职能,履职行为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与规范,并且在人们心目中产生良好的影响,这些机构就会不仅直接与成员发生互动,还会在实际上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人,润物无声。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的机构运行对社会有序进步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人在与社会机构接触中观察,反哺自身。人们常说环境育人,这个环境主体之一就是社会机构。

  社会群体的社会教育形态,体现为通过社会群体的整体行为取向、文化习惯、社会风尚影响人。由于社会成员天然地处于群体的生活状态之下,因而群体的文化习惯、规范方式也便成为人们接受的内容。群体文化与知识并没有直接关系,受到优秀文化熏陶的人其素养或许超过一些具有丰富知识的人。尤其是社会风尚,更是需要在社会群体中观察体验接受与传承。在文化层面,群体承担的教育功能要远远超过整个的学校教育,所有社会成员实际上都是群体文化的载体,是群体文化元素,从个体身上折射出群体文化。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个体,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无形之中影响着彼此,这是群体教育的职能。

  社会教育功能意义下的社会个体,是不特定在某群体中的个体。社会个体的教育方式多样、内容丰富,语言和行为都是个体影响他人的手段,即所谓大教无言。特别是现在媒介的发达,传播速度、传播范围都远远超越了传统,全媒体、自媒体逐渐在社会教育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

  总之,社会机构、社会群体和社会个体,都以不同的方式在教育人。

责任编辑:秦旭(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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