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部分涉2016年研究生考试泄题案的犯罪嫌疑人,在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受审。13名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涉及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出售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三项,这也是作弊入刑后,首次有犯罪团伙同时涉及三项罪名。
作弊与反作弊,是一个经久不变的历史话题,就像是猫鼠游戏,赓续千年而不绝如缕。之前,面对作弊愈演愈烈,很多人将希望寄托于立法“严打”。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替考、作弊、协助作弊等行为,轻则拘役,重则有期。同时,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新罪名。而今,又在司法实践中首次“全面适用”犯罪团伙,这一套新的“组合拳”,能有效吗?
不可否认,立法“严打”是一种很有必要、也很有效果的手段。之前,面对组织考试作弊,非法提供出售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行为,只能通过“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等来刑事追责,至于出现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行为就束手无策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有之,按照校规从轻发落也有之,如此效果就要大打折扣。
而今,作弊入刑乃至进入司法实践层面,原本游弋在刑法之外的作弊行为,纳入处罚范围,最高可被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对于相关犯罪群体及潜在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不言而喻。而从组织考试作弊,到非法提供出售试题、答案和代替考试,相对完整的作弊链条进入司法程序“过堂受审”,更能打消一些人的盲从和侥幸心理,对于遏制作弊行为滋生蔓延不无裨益。
虽说惩罚措施的升级换代,对打击作弊不无积极的一面,但终极效果并不乐观。从历史上看,施以刑罚从来就不是一种“万能药丸”。从历史上看,历代王朝对于夹带、买题等作弊行为也是重典以对,但作弊从来就没有退出舞台。
其实,光靠限制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措施,便想要战胜作弊行为是远远不够的。根据犯罪经济学的理论,只有在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时,一个理性的犯罪人才会选择实施犯罪。现实中,作弊行为的“犯罪收益”有多大呢?从有关新闻报道便可“管孔窥豹”。据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交代,他买通了试卷印刷点的一名内部人员,许诺考后给予百万元现金报酬,而组织作弊的好处,只会远超此数。只要“巨额利润”摆在那里,在寻利欲望和侥幸心理的双重刺激下,就还会有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只不过作弊手段变得更加隐蔽而已。
更为有效的途径,应当是遏制“经济纽带”,也就是让作弊不再变得如此“暴利”。对于公安部门,应采用雷霆手段,打击作弊团伙的产业链,尽可能铲除犯罪的工具、土壤。对于教育、人事等部门,则要考虑如何增加优质教育、就业资源的供应量,并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改变“一考定乾坤”的传统方式。多元化的考核方式,除增加作弊难度,也会提高此类犯罪的经济成本,也更容易保证公平。
当然,从深层次来说,还应塑造一种公平诚信的文化环境,形成“不想作弊”的文化自觉。如此,还须强化对社会、家庭、个体的教育熏陶,激浊扬清,持之以恒,让纯净的考风一步步树立起来。
(作者欧阳晨雨,系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