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近日印发《关于开展2017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确定2017年将对2013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的200余个学位点进行专项评估。同时印发的还有《关于下达2016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明确2016年参评的16个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均为“合格”,可继续行使学位授权。
据悉,专项评估主要检查参评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具体评估指标与内容,由学科评议组、教指委结合人才培养特点分别制订。
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教指委)组织实施。《通知》要求,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根据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实际,研究制订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包括评估方式、评估指标与内容、异议处理程序及其他评估安排等),于4月10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相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单位收到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后,按照要求组织提交参评点评估材料,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之后,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根据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评阅参评点评估材料,并选择确有必要的部分参评点进行实地考察。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在充分评议基础上,组织参评专家对参评点进行表决,根据评议情况和表决意见,依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认定参评点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意见,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参评高校反馈专家评议意见后,于8月31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参评点评估结果(附原始表决结果)、评估意见和处理建议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对参评点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评估结果及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