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1月26日电(记者 杨月) 国家网信办起草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1月23日,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就该条例举行了专家座谈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工业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教育学会的专家进行了详细讨论。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青少年网民(19岁以下)约占全体网民的23.4%,达1.7亿,网络空间已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领域。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于志刚,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路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院长、教授任士英等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条例要与相关法律制度做好衔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既要把握网络信息内容“守好门”的尺度,又要注意“疏堵结合”;既要保障“网络原住民”的网络权益,又要及时对其进行网络素养教育;既要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进行预防和干预,又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一味以“宵禁”等方式进行“一刀切”的管控,而是注重家庭、学校、社会多管齐下共同应对。
座谈会现场。中国青年网记者 杨月 摄
条例要与相关法律制度做好衔接
未成年人逐渐成为网民主力军,如何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自2008年起,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等组织便不断呼吁,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以防止有害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
正在征求意见的送审稿27条规定,制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删除、停止更新信息;另外,情节严重的要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于志刚认为,条例要与相关法律制度做好衔接,具体来说,一是要注重针对性,一些与未成年人保护无关的条款,包括制裁违法犯罪人的法律责任条款,可以考虑取消,比如27条涉及的内容,有别的法律法规予以制裁;二是送审稿的内容要强调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及时性,无论是举报的受理,还是保护措施的实行,都要同步强调“及时”,而不仅仅是强调“应当”;第三,是在制裁上对于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条款,要有别于侵犯成年人权益的条款,要强调从严从重制裁侵权人、违法犯罪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未检处处长张寒玉也提到,法学、儿童专家应共同对条例进行把关,条例应体现政府的严管和担当,并鼓励网媒等加强行业自律。
任士英则表示,条例必须明确一旦违反,如何追究和制裁,并严格执行。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网信、文化、教育等部门的责任,“不能说弄了半天,谁都可以管,反而谁都管不好。”他指出,一个条例的出台,涉及方方面面利益博弈,因此必须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
网络信息使用宜疏不宜堵,网络素养教育正当时
当代未成年人伴随着网络发展而成长起来,1995年以后出生的孩子在网络浸泡中长大,被形象地称为“网络原住民”,互联网日益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娱乐、认识社会和参与社会的重要途径,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基本工具,正改变着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和动员模式。
“不少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与不当的网络使用有关。”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主任席小华提到,她了解不少案例,都是未成年人使用QQ、微信等手机社交软件,来联系毒品、非法车辆、刀具的买卖,还有一些性犯罪,最初都是通过浏览色情软件开始的。
未成年人遇到的不良信息来源(单位:%)。图片来源:《第八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调查报告》
为帮助未成年人抵御不良信息的侵袭,送审稿中有六条内容是针对网络信息内容建设,包括“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过滤、删除或屏蔽”等,并规定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在产品出厂时、智能终端产品进口商在产品销售前,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
“一味地‘堵’,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应该以疏为主,疏堵结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办公室副主任胡发清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建议使用并完善操作系统中既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模块,适时增删并及时更新智能终端中保护模块的黑白名单。同时加强对监护人智能终端设备安全使用与管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智能终端设备。
除了抵御不良信息,增强未成年人对网络信息的甄别力和免疫力、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也是条例重点关注的方面。
送审稿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教育、引导、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第15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
“网络素养教育是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使用互联网、减少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负面影响的根本途径。”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司法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牛凯认为,应把网络素养教育融入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局,可先通过共青团组织以社会教育的方式进行。
预防和干预“一刀切”管控不可取
送审稿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提出诸多预防措施的同时,还对干预措施进行了明确。
送审稿第2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虐待、胁迫等非法手段从事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活动,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些年,网络游戏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案例层出不穷,不少家长将孩子送进网戒学校,网戒学校在成功纠正孩子不良习惯之余,其矫正方式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设立网瘾救助、治疗中心,思路对,机构也需要,一些治疗确实有效果,但这些机构必须合法地开展网瘾治疗工作,并具备相应资质,条例应该提及这些内容。”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柯惠新说。持相同观点的还有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副秘书长刘燕,她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当孩子出现网络成瘾问题,家长很难找到真正有能力的机构帮助孩子。”因此她建议,条例应提及能进行专业矫治与引导的学校,目前只提及了“不可以”的,尚未提及“可以”的。
2015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护苗2015·网上行动”,对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残酷、迷信等有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上图为“护苗行动”漫画。资料图
除了对网戒学校的干预行为进行约束,送审稿还强调了家庭、学校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比如第19条规定:“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指导其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区及其他机构进行教育和引导。”
柯惠新经过多年对于网瘾治疗机构的调查,发现相当大比例的未成年人沉溺于网络,是由于家庭不和睦、成绩不佳受歧视、缺乏正常社交和课外活动等原因造成的。对此,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张荆表示,目前的送审稿对家庭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张寒玉也提到,“未成年人网瘾形成原因很复杂,治疗前专业调查等必不可少。如社工发现的夫妻关系导致孩子有网瘾的例子,说明社工等专业人士的介入、服务很重要。同时,要重视家庭、学校教育,要落实监管的监护人职责。希望条例吸纳《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原则,体现特殊优先保护。”
综合来看,路琦说,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指导其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区及其他机构进行教育和引导。对于沉迷网络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具有资质的公益性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干预、矫治,同时,这些专业机构要接受监管。
另外,送审稿规定的网络“宵禁”也备受关注,送审稿提出,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0:00至8:00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
“只是0:00至8:00禁止使用,恐怕还不够,应该更严格一些。比如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考虑22:00至次日8:00期间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蒋明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副研究员郭开元也指出:“限制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使用时间很难量化,要明确使用网络游戏服务的禁止性措施是什么,只靠在一定时间段内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服务,恐怕难以治本。”与会专家还建议,应大力组织开发具有我国文化特色、主题积极、内容健康而又情节生动的学习软件和游戏产品。
网络如同立交桥,信息化则如同修建高速公路,在通往清朗健康未来的路上,唯有家庭、学校、社会多方联动,立法、监管、引导多策协同,才能让信息化的高速公路清新明媚、畅通无阻,让孩子们的笑脸映射出国家风清气正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