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教育部网站消息,近年来,一些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了诸多竞赛活动,严重影响了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此,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要求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并要求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通知指出,将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通知表示,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同时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通知强调,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通知表示,将对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教育部正式发函主办方,要求立即撤销竞赛活动。
(原题为:《教育部:竞赛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招生入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