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的贝贝(化名)在绿道骑单车,因没有保持安全骑行距离,撞到老人周某,致其多处骨折达到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贝贝承担全部责任,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赔偿周某包括1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10万元。贝贝父母上诉,广州中院日前审理认为,事发时靠路边站立的周某已尽谨慎义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
骑单车撞伤老人 致其十级伤残
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查明:去年1月2日,10岁的贝贝(2005年出生)骑自行车沿花都区新华街花都湖绿道路面由南往北骑行,因未保持安全骑行距离,碰撞站在路边的周某,造成周某受伤。
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对该事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认定由贝贝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贝贝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
事故发生后,周某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老年性骨质疏松症。医嘱全休三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周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致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其间,周某住院40天,还需后续康复治疗,产生医疗费46005.2元,贝贝的父亲共支付周某医疗费36654元,另支付护理费、抚养费12000元。周某原从事教师职业,于2013年5月起退休。
一审法院认为,本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进行了认定,由贝贝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贝贝的父母主张周某为成年人应注意交通安全,贝贝是未成年人,为此应由周某承担60%的责任,但其无证据佐证,不予采纳。贝贝的父母即法定监护人,应对贝贝在未成年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经计算,周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00045元(医疗费自付部分9351元;伤残赔偿金6951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8700元等),该损失由贝贝赔偿,扣减贝贝父母已支付周某的12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贝贝及其父母连带向周某赔偿88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