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每一次实习都能如愿‘赚经验’,有的单位只是让实习生‘打杂’。”日前,华南师范大学新闻学专业大四学生蔡燕株向《工人日报》记者讲述了她实习的烦恼。
多份经历,为简历加分
在不少高校,实习已成必修课程,用人单位也越来越看重学生的实习经历。“应届生必须通过实习经历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知识储备背书,用人单位更愿意招聘有实习经验的应届生。”深圳某券商公司的部门经理刘伟(化名)告诉记者。
蔡燕株大学4年间共实习了3次,两次在报社,一次在玩具协会。“主要是为完成实习课程,获得学分,同时也希望为简历加分。”
中山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的研二学生陈凯也希望实习能让求职简历更优秀。去年6月底,通过简历、笔试、群面和终面的层层关卡后,他获得了碧桂园集团企划管理部的暑期实习机会。
成用人单位的廉价劳动力
无法真正得到锻炼,只是在公司“打杂”,充当“廉价劳动力”,成为不少大学生的实习烦恼。
今年1月~3月,暨南大学新闻学专业的大四学生唐丽争取到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实习机会。由于英语较好,公司便让她翻译国外视频教程的英文字幕。“对于非英语专业的人来说,难度很大,而且跟我的专业没关系。”唐丽说。
对用人单位而言,实习生的用人成本远低于正式员工。因此,有些单位长期提供实习岗位,让实习生分担工作量,降低人工成本。
“一个实习生的工资每月最多1500元,不用缴五险一金,招几个实习生的成本比一个正式员工还低。”蔡燕株告诉记者,很多单位只是把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并没有用心培养。
建立适应学生身份的特殊劳动关系规则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沈建峰告诉记者,实习以习得实践技能为目的,而不是以提供有偿性的依附性劳动为目的,所以实习时,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真正的实习是作为一种教学活动,更多应当在教学活动这一总体定位下协调各方权利和义务。”
沈建峰表示,“总体来看,实习过程中协调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并不健全。实习中的权利义务往往主要以实习单位和中高等学校之间的协议,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之间的三方协议以及中高等学校制定的实习管理规定等为依据。在学生和实习单位发生纠纷以后,适用相关民事法律。”
此外,与以习得技能为目的的实习不同的是,还有一些名为实习,实为用工的情况存在。
“有些学校,特别是个别职业院校,以实习之名将学生派往所谓的实践单位长期从事简单劳动。”沈建峰告诉记者,2016年,教育部、财政部等5部委发布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进行规范。
“另一种情况是学生利用业务时间以实习之名从事打工活动。这种劳动过程本身具有依附性劳动色彩,并不属于真正的实习。”沈建峰说。
沈建峰建议,应区分以习得实践技能为目的的实习和以实习为名从事打工的行为,对前者应逐渐完善实习的法律规范,避免学生沦为廉价劳动力;对后者应重新反思1995年确立的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能认定劳动关系的规则,不能简单将学生排除出劳动者范围之外,而是应建立适应学生身份的特殊劳动关系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