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师猥亵3名未成年男学生被判3年
性侵案件是司法机关重点惩治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通报还点名了一起男教师侵害未成年男性的案件。
案例显示,被告人潘德峰原系辽宁沈阳市某学校兼职教师。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潘德峰分别将3名未成年男性学生带至其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老师为名,强行将3名被害人灌醉后留宿,乘被害人睡觉之际对3名被害人多次实施猥亵。
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德峰利用教师身份,向被害人施压、劝酒致被害人醉酒,后乘被害人睡觉之际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了强制猥亵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最高法在阐释案件典型意义时表示,刑法虽一直注重对妇女、儿童性权利的保障,但对14岁以上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障有所忽略。同时,整个社会对男性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的教育也相对缺乏。家长和学校的忽视,容易使男性未成年人欠缺自我性保护的意识,也使得性侵男性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容易被发现。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意味着,凡是违背他人意志,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不论猥亵的对象是女性还是男性,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均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男性,使那些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最高法认为,应加强对男性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他们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