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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兼职男教师猥亵3名未成年男学生被判3年

发稿时间:2017-06-01 16:00:52 来源: 澎湃新闻网 中国青年网

  (原标题:男教师猥亵三男生获刑,最高法:男性未成年人被性侵不容忽视)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6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儿童、虐待被看护人、强制猥亵以及强奸等类型。

  “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介绍,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3713件,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

  澎湃新闻注意到,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新罪名的案件,案由包括幼儿教师针扎幼儿以及性侵未成年男学生等。

  教师针扎10余名幼儿,被判虐待被看护人罪

  据通报,被告人王璐、孙艳华原系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教师。2015年11月至12月间,王璐、孙艳华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并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肖某某等10余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针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璐、孙艳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王璐、孙艳华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起虐待被看护幼儿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法通报指出,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此类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名的增设,改变了刑法之前的虐待罪主体只能由家庭成员构成的状况,将保姆及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场所内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也纳入本罪主体。”最高法阐明认为,凡是上述主体对其所监护、看护的对象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均可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或者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崔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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