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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举报非法办学 半小时后举报信到了被举报人手里

发稿时间:2017-04-17 09:53:20 来源: 华商报 中国青年网

  >>记者调查

  教室在中学校园

  一现场授课老师为大三学生

  昨日上午10时许,华商报记者来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中学,当天是星期天,但记者在两个教室内发现有老师正在上课。一个教室内,10多名学生桌子上的课本是《文艺常识》。另一个教室内,10多名学生上的是新闻评论课。讲台上,有一名年轻男老师。男老师说他是大三学生,学的是编导专业。

  随后,华商报记者电话联系了该培训班的负责人赖某。赖某说,该培训班是铺镇中学的内部培训班,因为他是该校的毕业生,也是该校第一个通过艺考考上大学的学生,所以上大学后被学校“邀请”回来给学弟学妹们“辅导”艺考。

  对于“培训班有无资质”的疑问,赖某始终未正面答复。对于“为什么每年要收4000元学费”的问题,赖某称,他找来的老师食宿都要解决,所以收钱补贴一下。

  >>处理意见

  汉中市汉台区教体局已责令该机构停止办学

  昨日下午,在汉中市汉台区教体局,办公室一负责人说,他们已联系了铺镇中学校长,要求他对此事作出解释。初步调查,该校长承认该培训班为“往届学生在学校办的特长班”。该负责人说,对于该培训班是否属于非法办学,他们正在调查;而对于举报材料为何能到被举报人手里,他们也需要时间调查。根据《陕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举报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公民的举报严格保密;不得将案情和举报人的姓名向被举报人或与案件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转给所在单位。

  此前,华商报记者电话采访赖某时其称,他正是接到学校负责人的电话通知,要求给教体局给出解释。但对于他发在微信群内的举报材料来源,赖某却支支吾吾无法说清。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办培训机构对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等都有严格要求,并且一定要有办学许可证,否则就是非法办学。同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可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

  昨晚8时许,汉台区教体局给华商报发来初步处理结果:责令铺镇中学立即终止影视编导社团辅导行为,退返收取的学生费用;针对举报人信息被泄露一事,汉台区教体局将在进一步核查后,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对于此事,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敏安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如果真是教体局泄露了举报人信息,可能相关工作人员已经涉嫌违规。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常敏安说。(原题为《谁把举报材料给了被举报者》)

责任编辑:崔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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