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跃飞关于自己没有实施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赵跃飞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跃飞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共同犯罪中,赵跃飞是主犯,刘姣利是从犯。赵跃飞抢救被害人、自动投案,对其作出刑罚时可酌情考虑。
刘姣利系从犯,抢救被害人,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刘姣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52948.83元。赵跃飞应承担80%酌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1482359.06元,刘姣利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的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该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另外,河南省洛阳市中缓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即告知被害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可申请刑事被害人救助。在被害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后,河南省洛阳市中缓人民法院随即受理,并逐缓上报。目前救助工作正在办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