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学子齐声诵读中医药经典和清明颂文。 王昊阳 摄
3、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主要举措有哪些?
自1981年《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组织了多次学位授权审核,基本建立了覆盖各地区、学科门类齐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并重的学位授权体系。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已迈入新的历史阶段,“服务需求、提高质量”已成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主线,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进一步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一是突出质量标准主导作用,进一步细化学位授权审核各类申请基本条件,加强申请条件与研究生培养的衔接,严格按照申请基本条件依法依规实施授权审核。对一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审核职责。强化省级统筹,明确由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划本区域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的发展和建设,确定发展重点,审批本地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组织实施本地区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三是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放权部分具备条件的高校自主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评审,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四是强化学位授权审核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资源配置、培养质量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有效衔接,加强授权审核工作的过程管理。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4、本专科专业设置“放管服”体现在哪些方面?
近年来,教育部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努力构建国家宏观管理、省级统筹、高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的管理机制,提高高等教育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是建设了普通高校专业目录体系。2012年修订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由原来的11个增加到12个,新增了艺术学门类;专业类由原来的73个增加到92个,专业由原来的635个调整为506个;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分为“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2012-2016年,新增82个本科专业进入目录。2015年修订完成《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每年增补一次,2016年首次发布了增补的13个专业。
二是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支持高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和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以外,高校自主设置专业,实行备案制,专业设置备案每年集中进行一次。除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四类国家控制的高职(专科)专业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国控专业,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方向。
三是加强省级本科专业管理统筹权。要求高校主管部门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等措施,促进所属高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2016年授权上海市在“两校一市”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框架下,开展目录外应用型本科专业设置省级审批试点。
四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从2012年起连续发布全国和各地就业率较低的本科专业名单,引导专业设置。2016年重点支持高校设置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格鲁吉亚语、儿科学等战略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外语非通用语种专业、医学类紧缺本科专业;同时引导高校对1600多个不适应办学定位和特色发展的本科专业进行了调整。
五是优化专业设置服务。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规定了专业基本教学要求,作为高校设置专业的参考标准。组织相关学科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了92个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即将对外颁布,将作为高校专业设置、专业建设和专业评估的重要依据。组织有关专家组织陆续研究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与专业设置指导报告,为高职专业设置提供指导。开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平台”,提高专业设置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5、高校编制、人事和薪酬等方面有哪些改革?
教育部所属高校现行编制规模主要是上世纪90年代初由编制管理部门核定。高等教育事业根据国家需要经过一个时期的快速发展后,高校编制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事业发展需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要求,按照《意见》规定,将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根据生师比、办学层次、高校特点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研究制定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适时选择不同层次类型、工作基础好、日常管理规范的高校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关于高校人事管理,岗位设置方面,教育部除根据政策要求保留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级别确定权外,其他权限均已下放至所属高校。收入分配方面,除根据政策要求保留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权、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核定权外,其他权限均已下放至所属高校。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等方面,所属高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依法依规自主开展相关工作,教育部做好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干预管理过程。同时,教育部切实注重做好对所属高校的监督管理。近几年,印发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直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薪酬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持正确导向促进高校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的通知》等文件。并通过定期巡视、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年度统计、专项调查等,监督所属高校执行国家政策、内部人事管理等情况,对存在问题单位从严要求做好整改。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文件,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规范管理。地方高校的编制、人事和薪酬等方面由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管理,有的地方高校反映在用人自主权方面所受限制较多。下一步,教育部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继续推动落实和扩大高校人事管理自主权。切实做好根据高校发展需要实施调整编制、岗位总量,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向高层次人才集中单位倾斜等工作。
6、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改革点在什么地方?
《意见》提出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主要包括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审批权和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改革前,根据2012年9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高校副教授评审权的审批工作由教育部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多数省份逐步将评审权下放到高校,由高校自主评聘,不具备评审权的高校参加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高校可以自主评审副教授。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号)和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高校教授评审权的审批工作由教育部实施。具备评审权的高校自主评聘,不具备评审权的高校参加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在评审方法方面, 不同程度存在对师德、教学业绩考核重视不够,科研成果重数量轻质量的情况,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尚未完全建立。
根据《意见》实施改革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将全部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教育、人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管。在评审方法方面,强调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