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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首例校车超载入刑案宣判 幼儿园老板司机获刑

发稿时间:2017-02-17 09:16:00 来源: 云南网 中国青年网

  一审判决

  老板和司机都被判缓刑

  官渡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据此,官渡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李某某、符某拘役3个月,缓刑8个月。

  两名被告人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案例

  核载19人 实载50人 陆良一校车司机被判拘役罚1万

  据媒体报道,去年3月22日,资某驾驶中型专用校车(幼儿专用)由陆良县板桥集镇小天鹅幼儿园驶往板桥镇石坝村委会小庄子村,当车辆行驶至陆良县板桥镇小庄子村路段时,被陆良交警大队巡逻执勤交警查获。经调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50人,超过核定人数163%。

  去年5月13日,陆良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认为,被告人资某驾驶专用校车严重超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陆良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处资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提醒

  校车客车超载不仅仅只追究司机刑责

  该案审判法官钱晨说,以前,危险驾驶罪主要针对酒驾、醉驾等行为。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也纳入到刑法范围。其实除了校车,从事运输的旅客车辆如果出现严重超载的行为,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钱晨提醒:校车严重超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入刑之前,以前校车严重超载只是单纯的行政处罚,入刑后,将面临刑事处罚。

  检察官李靓也提醒说:此次新修条款中特别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均列为责任主体,这意味着,校车、客车出现严重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时,将不再仅仅追究驾驶员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将视具体情况被追责。校车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学校购买符合国标的校车后需要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待教育部门审批合格后,交警部门还要再对校车是否符合各项标准进行检验。同时,校车在上路后还必须按照交警部门规划的安全行车路线行车。

责任编辑:崔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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