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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看看”尚待制度覆盖

发稿时间:2017-02-17 08:40:58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中国青年网

  据《法制日报》报道,在异地工作的李新(化名),已经两年多没能回家看望父母了。为了能回家看一眼,他不惜主动要求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成为被告,最终拿着法院的判决才请了假、回了家、看了爹妈。

  “回家看看”能落地,并非单是子女一方的事。每个人都不是绝对自由的,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受诸多管束,自己想做的事,不一定做得成。李新两年多没能回家看望父母,并非不想回,不愿回,而是请不到假。这也说明,“回家看看”还需要员工休假制度相配套。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由于缺乏可操作性,显得这一规定刚性不足,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常常遭遇尴尬,证据匮乏、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即使作出判决,常常也无法执行。很多人认为,这样的立法多此一举。其实,作为社会法,本来倡导意义就大于管制作用,尽管“常回家看看”的实际操作性不强,就其导向价值还是应该充分肯定的。

  “常回家看看”属于精神孝老范畴,其效用不是法律惩戒可以达到的。对那些不愿意回家看看的人来说,即便法律强制其回家与父母见面了,也不会看出来什么温馨,更不会带回去什么亲情,甚至会弄出“不见不烦,见了更烦”的效果。思想问题不解决,家庭矛盾未化解,强扭的瓜肯定不甜。所以,硬性规定“回家看看”,未必是什么好事。

  对于像李新那样想回而回不去的,就不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能够调节的问题了。员工的探亲权、探亲假都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千差万别。一种情况是部分私企带薪休假落实不到位。员工乐意休假,但企业出于利益考虑,不愿意让员工休年假,以诸多借口推托员工的休假请求。如果属于此类情况,是企业要回归法律轨道的问题,而不是用父母告儿来促成“回家看看”。

  看重休假的是企事业单位员工,而这个群体在休假问题上一言难尽。从员工的工资构成来看,基本工资或底薪占比重小,绩效工资或奖金才占大头。带薪休假却不是带绩效工资或奖金休假。刨去奖金,员工的收入养活自己都难,别说养家糊口了。您说,在这样的语境下,员工还会强烈要求带薪休假吗?休假问题不理顺,身在远方的子女,“回家看看”就不可能“说走咱就走”。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这样一来,人人都能“回家看看”,尚缺乏制度的覆盖。

  所谓“回家看看”,并非是个孤立问题,其背后起决定作用的是不同类型的薪酬制度和福利制度。同样是企业,私企与国企有很大区别,同样是机关事业单位,各地的规定也不一样,这就会出现有家难回的尴尬。薪酬制度与休假制度落不了地,“回家看看”肯定会被耽搁。

责任编辑:崔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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