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燃气中毒身亡 房东被判承担20%责任赔偿50余万元
【一家三口燃气中毒身亡 房东被判承担20%责任赔偿50余万元】2014年12月10日晚,淮安市区解放东路一宿舍发生一起因一氧化碳浓度超标导致的中毒事故,事故导致一家三口不幸中毒死亡。后死者家属将房东和燃气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房东被判承担事故的20%责任,共计赔偿50余万元。
借老板住房一家三口燃气中毒身亡
张某是淮安本地人,妻子卢某是山东人,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平时只有上小学的女儿待在两人身边,儿子跟随张某的父母一起在乡下生活。
卢某是一家医用设备公司的销售员,丈夫张某也为该公司做产品外加工。卢某的老板张某平在淮安市区解放东路医疗器械厂宿舍某幢二楼205室有一套住房,1999年至2010年5月份,张某平一家人居住在这套住房内,期间他添置了一台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厨房和卫生间隔墙的厨房一侧。张某平搬走后,205室曾一度空置。
2012年,因女儿就读附近一小学,上学路途较远不便,卢某便向老板张某平提出借用205室,张某平应允,但没有收取房租。
2014年12月10日晚,卢某一家三口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过程中,客厅的空调处于运行状态,房门和窗户均处于关闭状态,因一氧化碳浓度超标引起中毒,次日12时左右被发现时张某一家三口均已经不幸身亡。
家属状告房东和燃气公司索要赔偿
淮安市清浦法院事后查明,涉案燃气热水器为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未安装排烟管道。由于直排式热水器对消费者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2000年6月被国家明令强行禁止销售及使用。
2014年4月26日,被告燃气公司在对205室的燃气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安检过程中,发现上述热水器没有烟道,存在安全隐患,在其发出的“民用户安检通知单”上注明:“对安检出的隐患,用户需按照燃气公司要求再2014年5月12日前进行整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卢某作为承租人在用户确认处签名。2014年11月12日,燃气公司向房东张某平的妻子李某的手机发送短信,告知已对她家的燃气设施进行了安检,并告知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措施,提醒她及时整改。
一审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大小,认定死者卢某、张某夫妇承担60%责任,房东张某平夫妇承担20%责任,燃气公司承担20%责任。
三方均有责任 房东承担20%责任
清浦法院一审宣判后,三方均不服从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院提起上诉。
淮安市中院认为,虽然卢某夫妇并非热水器的所有人,无直接处置权,但其在收到燃气公司安全隐患告知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潜在的危险具备一定认知能力,但其放任了该危险的存在,且在使用时紧闭门窗,自身的疏忽大意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故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房东夫妇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在知道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整改,仍然提供给他人使用,应当承担部分次要责任;鉴于燃气公司已依法履行了安全检查及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通知、劝阻的主要义务,其过错程度应该小于死者夫妇及房东夫妇。
近日,淮安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各方承担比例不当,该院依法予以调整,认定死者卢某夫妇承担70%责任,房东张某平夫妇承担20%责任,燃气公司承担10%责任。
根据终审判决结果,燃气公司赔偿26万余元,房东共计赔偿5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