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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性侵儿童案①丨重复性侵累犯多发,专家建议公开案犯信息

发稿时间:2017-01-11 17:16:51 来源: 澎湃新闻 中国青年网

  湖南石门县初二女生心心,在两年内遭两名乡村青年性侵,以致欲喝药自杀,令人痛心,澎湃新闻2017年1月9日披露此事详情。

  性侵甚至就发生在心心的家中,在她聋哑母亲的眼皮底下;在心心意图摆脱纠缠时,竟然遭到了威胁;学校老师在得知线索后,也没能及时调查和制止。当地警方人士告知澎湃新闻,已将涉案的两名男子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澎湃新闻以“强奸幼女”和“奸淫幼女”为关键词,搜索到被告人因性侵幼女被判强奸罪的裁判文书106份,其中45份为判决书,呈现较完整案情,另61份多为减刑裁定等。

  这些案件,往往呈现案发隐蔽、作案时间长、熟人犯罪多发等特点。

  澎湃新闻统计发现,在45份强奸幼女判决书中,近六成都是熟人作案,被告人包括家庭成员、亲戚、邻居、同乡、朋友以及网友。同时,被告人对同一幼女实施多次性侵的情况多发,其中17份判决书涉及的17名被告人,均存在上述犯罪共性。

  “性侵儿童的犯罪,如果没有外界干预的话,基本上不会去自动终止。”“女童保护”项目主要发起人孙雪梅表示,“对于有性侵儿童前科的人,我们一直呼吁和倡导建档,一定程度上向社区公开他的信息,防止重犯。”

  近四成被告人多次性侵同一幼女

  45份强奸幼女案判例,涉及45名被告人,年龄最大的68岁,最小的21岁。其中,17人多次强奸同一幼女,约占总被告人的37.8%。

  比如,在新疆2015年判决的一起案例中,女孩双双(化名)从11岁开始,被68岁的邻居刘某性侵长达两年半。直到后来母亲带双双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女儿已怀孕4个月。再三催问下,双双才说自己“被一个老头强奸”。

  获知实情后,母亲当日报案。双双说,第一次性侵发生在刘某家里,当时她还正在上小学五年级,“后来基本上是一礼拜一次。”事后,刘某往往会给双双5块钱。

  刘某对双双的性侵频繁发生于周六。原因是每个周六刘某妻子都会带孙女去参加辅导班,不在家中。

  判决显示,双双的母亲说,事后女儿变得精神恍惚,沉默寡言,学习成绩大幅下降, 已经很难正常融入学校和社会。

  45份判决书中,一人性侵多名幼女的案件,共有10例。此外,还有4名被告人系累犯,曾有强奸幼女犯罪的案底。

  时年43岁的河南省永城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新功犯罪情节最甚,他被判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这是45起判例中,唯一一起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

  判决书显示,经查,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间,李新功曾强奸未成年女性10人14次,其中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8人12次,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1人。被性侵的幼女多为在校学生。

  作案时,李新功往往会开车将幼女带离,在车后排座位实施强奸。他还曾以金钱为诱,唆使两名未成年人为他介绍多名女生,供其奸淫。

  判决书显示,李新功还曾拍摄多名幼女的裸照或视频观看。事发后,3名被性侵幼女辍学,一人患癔症,还有一人患上了心因性精神障碍。

  2013年6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新功被执行死刑。

  熟人性侵占六成,网友作案最多

  澎湃新闻统计发现,45份判决书中,强奸幼女犯罪显现出熟人作案多发的特点。其中,近六成都是熟人作案,被告人包括家庭成员、亲戚、邻居、同乡、朋友以及网友。

  占比最大的是网友,占到了熟人作案总数的近三分之一。他们往往通过QQ或微信与被害幼女相识,发展为网友甚至网恋关系,约见后伺机性侵。

  就强奸幼女案案发的城乡差异来看,在45份判决中,城市、农村案发比例约各占一半。其中,29起案件发生在被告人或是被害幼女家中,占比约65%。

  发生在农村的判例中,对同一幼女多次作案的情况占到了41%。案发地点除住所外,还见于野外无人之处,如田地、草垛、柴堆、土地庙等。无人的废弃房屋是犯罪高发处。发生在城市的判例中,除住所外,案发地点还包括学校、出租屋、保安室、小公园等处。

  中国心理学会注册督导师、深圳市春风应激干预服务中心志愿者隋双戈博士分析,熟人作案多发的重要原因,就是孩子和家长都对“熟人”缺乏“戒备心”,“人和人接触的界限在哪里?没有人给孩子灌输过。泳衣泳裤覆盖的地方,别人不能随便碰,这是一个基本的界限,但是很多孩子不清楚。”

  隋双戈同时称,文化传统及教育方式对此也有一定影响。“家长、老师经常用‘听话’来表扬孩子,乖就是好,对于权威的尊从也是我们文化的一部分。孩子为了符合‘好’的标准,很难主动反抗。而且力量对比悬殊,事实上也很难抗衡。”

  在网络社交日益发达的今天,网络互动渗透,家庭监护也显得力不从心。

  江西省2014年判决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邓柏林冒充知名家族企业的富二代,与初二在读的被害人何洁(化名)通过QQ相识,并逐步取得了她的信任。

  2014年3月的一天,何洁违反校规带手机到校,老师发现后将其手机扣留,并叫家长来领取。何洁害怕被责备,就联系上邓柏林,让他假扮父亲给老师打电话,要回手机。但老师要求当面退还,没能成功。

  于是,何洁产生了离家出走的念头,她打电话给邓柏林,让他来接自己出走。

  邓柏林谎称会派公司的司机和保镖去接,实则自己冒充保镖,将何洁从抚州接到瑞昌,随后在一家宾馆内将何洁强奸,并致其轻微伤。何洁当晚报警。

  专家:公开性侵害罪犯信息有助防止再犯

  “性侵儿童的犯罪,如果没有外界干预的话,基本上不会去自动终止。”“女童保护”项目主要发起人孙雪梅表示,“对于有性侵儿童前科的人,我们一直呼吁和倡导建档,一定程度上向社区公开他的信息,防止重犯。”

  据《法制日报》此前报道,美国有统计发现,性犯罪再犯率是其他类型犯罪的四倍,日本的调查发现性犯罪重犯率在25%以上,我国台湾地区的统计表明连续暴力性性侵犯罪的再犯率高达95%。

  在我国,信息公开的设想在浙江慈溪已变为现实。2016年6月,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曾出席了该办法出台前的专家论证会,她对慈溪的此种探索表示支持和赞赏。“《办法》也是借鉴了他国的经验,对性侵未成年的罪犯进行信息公开,在他们和儿童之间形成无形的隔离带,有利于降低其对儿童的重复侵害。”

  也有评论认为,《监狱法》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与其他公民一样平等,公开案犯信息易造成歧视和隔阂,对真心悔过者是极大的不公平。

  张荣丽同时指出,“这类罪犯除了主观恶性、道德败坏外,可能也存在生理上、精神上的原因。对他们的改造,也应该引入科学的手段,让专业人员介入进行心理矫正及评估,并以此作为减刑和假释的依据。”

  (注:本稿件所引用数据系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统计分析,非全样本)

责任编辑:崔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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